合同纠纷去哪里(合同纠纷去哪里查询)

时间:2023-02-07 12:09:59来源:法律常识


由于地方保护的存在,一般来说,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会有意无意的保护本地企业。在签署合同时,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合同签署双方约定诉讼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而一方比较强势的情况下,一般“合同签订地”约定为强势一方所在地。那么,“合同签订地”该如何准确约定呢?从一则案例来看:

A公司位于南京浦口区,B公司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双方签署了《沥青买卖合同》约定如果出现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签署地点为江苏南京。

后,B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A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案件移交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 《沥青购销合同》中存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应向 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约定,应视为原、被告书面约定了本案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合同首页载明了“签订地点: 江苏、南京”之内容,但未具体到 下属地市县区,未注明合同的具体签订地点。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材料显示,涉案 《沥青购销合同》 系由原告收到被告盖章确认的合同文本后,加盖己方公章再邮寄给被告,存在双方当事人 不在同一地点盖章 的情况,应当以 最后盖章的地点 为合同签订地。

涉案《沥青购销合同》的 最后盖章地点为原告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范围,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请求。

根据上述案例来看,虽然合同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为江苏南京,但是最后管辖地却因为约定不清晰转到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因此,如果要约定为“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应该将合同签订地约定到具体的区县级法院,而不是只约定到地级市级,否则就可能出现上述案例中的不利情形。


如需法律咨询,可以私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

标签: 签订(8)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土地 自诉 房屋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打官司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找律师可靠吗 公司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刑事案件 合同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车祸 补助费 工资 债权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鉴定 伤残 程序 条件 拆迁人 律师 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