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7 14:33:44来源:法律常识
(通讯员:未会杰)申某某于2013年承包了张某某承建的部分楼房的刮顶工作,且与张某某签订了劳务协议。在申某某完成与张某某约定的工程项目后,张某某迟迟不予验收,双方就工资款产生纠纷,申某某起诉要求张某某支付工资款一万余元。
浚县法院立案后,胡法官受理了该案件,详细了解案情以后,胡法官决定先听取双方的意见。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胡法官认为,案件时间跨度大,且工程并未进行验收,双方未结算,加之被告常年患病用药,经济能力有限,调解是处理该案件最合适的方式。于是,胡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询问,更进一步了解案件的真实性及双方的真实想法。被告情绪比较激动,称发包方未支付其工资款,且工资数额无法确定。原告则认为自己为被告打工,理应由被告支付工资,双方僵持不下,见状,胡法官分别对两人进行调解工作,引导两人换位思考。经过几天的沟通,双方均同意做出让步,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6000元,双方不再有其他争议,一起九年前的纠纷经过十天的努力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