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7 17:43:20来源:法律常识
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董振霞 通讯员刘剑波)因为保险合同起了纠纷,保险公司与投保公司走上仲裁庭。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经过双方提交证据并质证,仲裁庭最终查明并裁决,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合同成立,某保险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某公司保险赔偿金5821319.59元,该案仲裁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17年6月23日,某公司在被某保险公司投保了2017年度企业财产综合险。在填好保单后,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双方约定企业财产综合险与车险保费在月底一起缴纳。投保单与保险单均约定保险责任期限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2017年6月26日某公司展厅及维修车间发生特大火灾,造成企业财产重大损失。2017年6月29日,某公司按照事先约定到某保险公司缴纳企业财产综合险和车险保费,但被保险公司拒收。无奈某公司只好将保费提存到公证部门。火灾发生后,某公司多次与保险公司接洽,商讨保险理赔事宜。2017年7月4日,双方共同委托山东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火灾事故客观损失进行公估。正在公估期间,2017年8月3日,某保险公司突然以“未履行交付保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赔。某公司认为,某保险公司拒赔违背双方约定,应对保险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此,申请仲裁,要求对方赔偿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8600000元。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7年6月23日,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某保险公司向某公司出具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综合险投保标的项目为房屋、维修设备及家具,库存车、库存维修配件。其中房屋、维修设备及家具以2017.05账面原值投保,保险金额5000000元,保险费7500元;库存车、库存维修配件以2017.05账面余额投保,保险金额3600000元,保险费5400元。总保险金额8600000元,保险费计12900元。保险责任期限为自2017年6月24日零时起至2018年6月23日二十四时止。该保险单特别声明: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017年6月26日14时7分,某公司经营场所发生火灾。后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是通道顶棚上的线路接触电阻过大所致。2017年6月29日,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拒收。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将保险费12900元向公证部门进行了提存。保险事故发生后,某公司遂向某保险公司报案。某保险公司委托山东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事故损失进行保险定损评估。在公估公司进行定损评估过程中,公估公司以某公司没有交纳保费,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再继续进行保险定损评估已无实际意义为由,终止了保险定损评估工作。2017年8月3日,某保险公司向某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双方形成纠纷。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委托某会计司法鉴定所对涉案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毁资产损失价值进行鉴定。通过鉴定人员评定估算确定被损毁资产价值为5821319.59元。另查明,双方当事人自2014年始存在保险合同关系。2016年6月16日,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某保险公司向某公司出具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综合险投保标的项目为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其中固定资产以2016.05账面原值投保,保险金额5000000元,保险费7500元;库存商品以2016.05账面余额投保,保险金额3600000元,保险费5400元。总保险金额8600000元,保险费计12900元。保险责任期限为自2016年6月17日零时起至2017年6月16日二十四时止。该保险单特别约定: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后,保险责任生效,保险人按总保额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未按约定时限交付分期保费时,从逾期日开始保险人仅按实收保费占保费的比例承担相应保额的保险责任。2016年10月12日,某公司将保险费12900元交付某保险公司。
仲裁庭认为,鉴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2016年6月17日零时,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不一致,约定保险责任生效时间早于合同生效时间,因此应以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作为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责任结束时间则相应顺延至2017年10月11日。保险事故发生于2017年6月26日,某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某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条、第14条之规定,裁决某保险公司支付某公司保险赔偿金5821319.59元。
责任编辑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