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5:29:1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12月,赵某由于岗位调动来到了该市的另一个分公司进行工作,后听说单位附近的郑某正在寻找租户,于是赵某和郑某获取了联系,郑某急于将房屋租出,后在未多加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和赵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郑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单身公寓租给赵某,并对租金和租赁期限进行了规定。然而在后续的解除中,郑某发现赵某原来是自己妻子的前男友,于是对赵某心生不满处处刁难,希望让赵某搬离自己的住房,但赵某表示双方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不同意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后郑某将赵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租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郑某所提出赵某影响其他租户的行为并未证据证明,且未发生在合同中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郑某和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然而在赵某搬进去之后,郑某才发现赵某是其妻子的前男友,于是对赵某感到不满,以各种理由刁难赵某让赵某离开,甚至以赵某骚扰租客为由要求和赵某解除租赁合同。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且未发生可以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的法定和约定情况,故判决驳回了郑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房东和租户时常因个人矛盾发生纠纷,但解除合同应当于法有据,否则以其他理由起诉要求解除租房合同的,法院将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