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6:44:03来源:法律常识
第98期思享会笔记
1.三通一平是发包人的义务,是发包人应该向承包人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不可竞争体现在记取时应按照相关规范记取,其次体现在各投标人之间不能在费率上进行竞争,但不意味安全文明施工费是绝对不变的费用,具体如何计取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以及施工过程中实际采取的措施情况确定。故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与清单中三通一平的内容重复的,相当于在同一单位工程中列了两个相同的分部分项,重复的部分应扣减。
2.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的单价合同,单价合同的量应按照实际工程量计算,如果把工程量固定后就变成了一个总价合同,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背离,应按招标文件的单价合同结算。
3.鉴定意见严重违法或明显依据不足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鉴定费用应退还。
4.单价合同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作为结算工程款。签证可以用来证明工程量,但是并非只有签证这一种证明工程量的证据,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实际工程款的也可以不按照签证计量。
5.若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是准确的,所谓的地质原因很难认为属于发包人的过错,若是因为承包人技术风险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无论是代建公司还是代建公司的分公司支付,都认为是由代建公司支付工程款;代建公司招标后该工程又被转包的,实际施工人起诉的发包人应该是业主而非代建公司。
7.审计人员应以足以证明工程量的资料文件作为审计依据,竣工图能否直接作为工程量结算依据需要综合全面的证明材料进行考虑,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但不能唯竣工图纸论。
8.按照示范文本的规则,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故具体监理费用如何计算要看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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