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7:28:08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例索引
陕西省金泰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詹书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2)民申字第1020号。
二、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陕西省金泰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詹书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一终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詹书胜申请再审称:C25砼喷护的工程量已由双方签字确认,二审以监理未签字为由免除该项工程款共计177781.87元,认定事实有误。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关于詹书胜主张的177781.87元C25砼喷护工程款问题。在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詹书胜主张相应工程款的前提系工程经验收合格。根据詹书胜提供的《詹书胜安宁渡II标隧洞开挖支护工程量结算表》显示,双方虽然对工程量及单价进行了确认,但金额栏空白。该结算表下方说明处载明:“以上结算表中应扣项目和主体工程中金额栏空的是待双方商议后再作二次结算”,可见双方并未达成给付工程款的合意。詹书胜提供的《安宁渡II标主洞09年度工程量汇总》第11项“C25砼喷护”一栏的备注记载:“监理没有批复”,汇总表下方注明:“C25砼喷护213.29 m3、回车道开挖560 m3工程量监理不予批复”。二审法院据此以詹书胜不能提供C25砼喷护工程的监理确认签字为由,对相应工程款不予支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启示与总结
本案中,监理没有批复实质是监理对所完成工程质量不予认可,即不能验收合格,故法院包括最高院都未予以支持。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讼时监理的作用不容忽视,因为监理肩负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的监理职责。目前,很多民营房地产企业不太信任监理,有时甚至绕开监理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对工程款进行支付,更有甚者和监理对立将监理逼到和承包人一起联合来对抗自己。这到诉讼时是极其被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