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1 12:58:34来源:法律常识
DENTONS
何伟雄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州律协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日林芝、李建国、陈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林芝向李建国出借2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陈明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该《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关于合同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同意提交湛江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裁决处理”。
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建国未能按期还款。2019年3月5日林芝与李建国签订《还款协议书》,双方就酸枝木材进行“以物抵债”等事宜达成协议,并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该《还款协议书》只有李建国、林芝签名,保证人陈明未在该协议上签字。
2019年10月25日,林芝向湛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李建国向其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陈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建国向湛江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2019年3月5日林芝与李建国签订《还款协议书》中有“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之约定,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下称番禺法院)管辖,湛江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不应受理本案,应依法驳回林芝的仲裁申请。尔后,林芝主动申请撤回对李建国、陈明的仲裁申请。
2019年12月2日林芝向番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李建国向其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陈明承担连带清偿责。番禺法院立案受理。
陈明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向番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番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二、法律分析
林芝向湛江仲裁委员会撤回仲裁申请后,再向番禺法院提起诉讼,番禺法院是否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一)番禺法院对林芝与李建国间借款纠纷有管辖权。
虽然2018年7月1日林芝、李建国、陈明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该合同的纠纷应提交湛江仲裁委员会处理;但2019年3月5日《还款协议书》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番禺法院管辖”。由于《还款协议书》签订在后,而且有明确争议解决管辖条款,等于《还款协议书》已变更了《借款合同》中争议解决管辖条款,因此应按《还款协议书》约定来确定林芝、李建国间争议管辖,番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二)番禺法院对林芝与陈明间借款担保纠纷没有管辖权。
如上所述,林芝、李建国、陈明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如有争议,各方同意提交湛江仲裁委员会裁决处理,即林芝、陈明间的借款担保争议应由湛江仲裁委员会管辖。
虽然林芝与李建国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番禺法院管辖”,但因陈明未在该《还款协议书》签名,因此该《还款协议书》约定管辖条款并不能约束陈明。
另外,有观点认为《还款协议书》为主合同,《借款合同》既是主合同,又是约定了担保的担保合同,两者对产生争议所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不一致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应当由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即番禺法院对林芝与陈明间的借款担保纠纷有管辖权。
但笔者并不认同上述观点,主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是适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情形,即主合同、担保合同均选择是法院管辖。但本案中,《借款合同》是约定“湛江仲裁委员会”管辖,而《还款协议书》是约定“番禺法院管辖”,因此不适用上述规定。
三、处理结果
番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林芝与陈明间的借款担保纠纷应由湛江仲裁委员会管辖,虽然《还款协议书》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番禺法院管辖”,但陈明并未在该协议上签名,该协议不能约束陈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裁定驳回林芝对陈明的起诉。
四、结语
本案看似简单的管辖问题,却涉及仲裁、法院管辖,主合同、担保合同管辖约定不一致处理,同一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当事人受不同管辖条款约束等复杂问题。笔者通过分析上述复杂管辖法律问题,在仲裁程序、法院程序分别采取以不同的当事人提出不同管辖权异议的诉讼策略,促使出借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以及法院驳回出借人对担保人的起诉的结果,为当事人争取了宝贵的诉讼时间和谈判筹码,较好达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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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杨 彪
编辑:刘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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