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谁先说离婚有什么法律法规,离婚登记需要啥

时间:2022-11-22 15:57: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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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创作的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最新成果的电视剧《底线》播出,受到广大观众的好评,一口气拿下了电视剧全网热度第一。

    该剧围绕榕州市星城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方远办理的案件展开,取材自社会关注较大的真实案例融入剧情,让观众随着法官的视角一点点剖析案件背后的社会万象、人生百态,向观众展现了新时代人民法官公正司法、守护正义的良好形象,传播中国法治声音。笔者从中挑选了一些剧情,结合相关法律加以评析,让观众们在追剧的同时学习法律知识。

    网络主播猝死案

    《经纪合同》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效力?

    剧情简介:

    网红主播骆优优在咔吧咔吧公司直播时,突然倒地不起,后经抢救无效去世。

    咔吧咔吧公司是一家MCN机构即网红孵化公司,与骆优优签订了《经纪合同》。骆优优父母认为女儿在直播过程中死亡,公司应当予以赔偿,索赔100万元;咔吧咔吧公司认为他们与骆优优签订的《经纪合同》,与骆优优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不该对骆优优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咔吧咔吧公司和骆优优是事实劳动关系,咔吧咔吧公司应向骆优优父母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100万元,停用骆优优微博账号等。

    那么,《经纪合同》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效力呢?

    律师普法: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我国法律对劳动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传统的劳动关系构成要素进行认定。即:主体是否合格,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符合以上三个特征,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为用人单位用工之日。

    本剧中,咔吧咔吧公司以其与骆优优签订的《经纪合同》系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来抗辩,主张骆优优与咔吧咔吧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而法院经审理查明:骆优优在咔吧咔吧公司提供的场所工作,从事该公司主营业务,直播时间相对固定,按月领取公司报酬,受该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管理约束。法院据此认定,骆优优与咔吧咔吧公司之间并非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关系,而是管理从属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可见,合同的性质不能仅根据合同的名称确定,关键取决于合同约定的实际内容。而劳动关系的认定,也应当从组织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来进行事实判断。本剧中,虽然骆优优与咔吧咔吧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经纪合同》,实际上是劳动合同,骆优优与咔吧咔吧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律师建议: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存在很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尤其在现代社会,各种新的用工形式让认定劳动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劳动者维权之路也变得更加困难。

    谨记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如果发生争议,一定调整心态勇敢面对,及时取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事醉酒死亡案:同桌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剧情简介:

    干中介的孟伟跟几个同事喝酒后,因喝得烂醉,不慎坠楼,当场摔死。孟伟的舅舅带着孟伟的母亲到法院起诉三个跟孟伟一起喝酒的同事,要他们赔偿80万。最后查明,孟伟系饭后张鹏相邀,与张鹏饮酒而醉。张鹏承认事实,希望通过法院调解,尽最大能力,赔偿8万元。最终,孟伟的母亲没有要求张鹏赔偿。

    那么,喝酒意外猝死,同桌的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律师普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聚餐饮酒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对同桌的人醉酒致死负责应分情况讨论。如果存在明显的逼迫、威胁、过度劝酒、强行灌酒行为,导致被害人因酒精中毒直接死亡,实施该行为的人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侵权,当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若没有他人逼迫、威胁、过度劝酒、强行灌酒等行为的前提下,行为人自发饮酒过量身亡,则应后果自负。

    本剧中,孟伟的醉酒与死亡之间还加入了一个异常的因素——坠楼。孟伟系因酒后坠楼而亡,并非因为饮酒直接导致死亡的后果。张鹏是否应对此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呢?

    张鹏作为重新提出邀约与孟伟喝酒的人,在孟伟与其饮酒之时,因其在先的邀约行为,而对孟伟的饮酒行为产生了一个必要且合理的照顾义务。即在孟伟醉酒之后,张鹏应当对孟伟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必要且合理的照顾。但剧中张鹏并未对孟伟进行“必要且合理”的照顾,才导致孟伟出现坠楼身亡的后果。

    因此,对于孟伟醉酒身亡的后果,从法律的层面来讲,同事张鹏存在一定过失,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律师建议:

    组织酒局的人对参与者有安全保障义务,未饮酒者对饮酒者有保护义务,参与酒局的人相互之间应该相互照顾,共同饮酒者相互之间有确保他人醉酒之后不要进行危险行为的义务。如果没尽到保护义务,或在酒局中有逼迫、威胁、过度劝酒、强行灌酒行为者,因其行为造成他人饮酒过度而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若在饮酒过程中做到了劝诫他人不要过度饮酒,酒后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对醉酒者实施了协助救护,在其醉酒之后第一时间极力进行帮助,切实尽到保护义务,则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因此,美酒虽可贵,生命价更高!同饮尽兴即可,不能贪杯。对同行之人,理应互相照看,确保彼此人身财产安全。

    “失踪丈夫”离婚案:

    一方失踪情况下,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剧情简介:

    已经肺癌晚期的秦玲为了让母亲和女儿的生活以后有保障,起诉失踪五年的丈夫乌刚,请求离婚。

    法官周亦安在调查中发现,失踪五年的乌刚,情况另有蹊跷,他不是失踪,而是想要假死躲债,但是听到秦玲癌症晚期时日不多的情况下,乌刚又想以丈夫的身份继承秦玲的财产。

    还没等到判决之日,秦玲的癌症就发作了,医生最终抢救失败,当大家都以为秦玲就这么离开人世时,女儿苗苗唱的一首歌唤醒了她。秦玲终于坚持到公告结束的那一天,赢了这场官司,法官当庭宣判房子归苗苗所有,秦玲一方只需给乌刚父母二十万即可。

    那么,一方失踪情况下,如何解除婚姻关系呢?

    律师普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但本剧中,乌刚已失踪五年,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在乌刚归来之前,秦玲本可以先申请对乌刚宣告失踪,在乌刚被宣告失踪之后再提起离婚诉讼。但乌刚在得知秦玲身患绝症时日无多后为争遗产再次出现,秦玲的身体状况根本不能支撑她走完离婚诉讼,乌刚及其父母也是因此绝不同意离婚或调解。

    剧中秦玲被苗苗的歌声唤醒,但现实生活中因为等不到离婚判决就去世而发生的遗产争夺战数不胜数,病人亲属只能落得人财两失的结局。

    律师建议:

    从法律的层面来看,为尽可能保护亲属的继承权,可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提前做好个人遗产的分配,并对遗嘱进行公证,避免遗产的流失。

    面临本就破灭的婚姻关系,应及时办理离婚手续。在登记离婚过程中,签订《离婚协议》不仅仅是两人离婚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还涉及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事项。因此,离婚双方最好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撰写《离婚协议》,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符合实际情况、己方意愿的约定。或及时提起离婚诉讼,尽早解除婚姻关系,防止再起纷争。

    文/周芳洁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离婚登记的条件及流程-呼和浩特秦欣律师

    登记离婚的条件(离婚不能草率行事)

    法言俗语

    在我国,男女结婚后如果要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的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都会准许,需要具备一些法定的条件,婚姻登记处才会准予办理离婚登记。

    协议离婚中婚姻登记机关准予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双方有合法的婚姻关系。须办理过结婚登记,持有结婚登记证明。离婚的主体是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者,不予办理离婚登记。(2)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一致的,通过欺诈、胁迫达成的离婚协议,不予办理离婚登记。(3)双方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亲自前往。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且不得由他人代办,只能本人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4)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已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离婚后子女由哪方行使直接抚养权,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及其数额、期限和给付方法,非直接抚养方对子女的探视时间、方式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离婚补偿、离婚损害赔偿以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协议应当符合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同时,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还需要提交《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该婚姻登记处具备管辖权等条件。相比较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具有程序简易、便捷,对抗性较低的特点。

    法官说法

    01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符合法律法规所列明的条件,除需要具备自愿离婚、共同办理、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等条件外,还需要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详细规定可以查询《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离婚登记一章。

    02

    涉及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的离婚登记,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还需要提交《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等材料。

    03

    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即解除,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登记的流程(离婚需要把家庭的问题处理好)

    法言俗语

    近年来,网络上频频出现“闪婚闪离”的新闻,也引发了许多关于爱情、婚姻的讨论。不断增加的离婚数量带来的不仅是婚姻的解体,随之而来的还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还可能引发恶性事件。“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离婚数量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影响着社会稳定。为应对不断攀升的离婚率以及遏制草率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30日的离婚冷静期。不论是否闪电离婚,办理离婚登记均需要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关于离婚登记的程序主要规定在《婚姻登记条例》中。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离婚登记存在三个步骤:

    (1)申请。按照该条例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除应当出具上述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出具的有关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的过程最主要的是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如审查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是否达成一致意见,有无欺诈、胁迫、弄虚作假等违法现象,对子女安排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等。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发现离婚当事人有违反《民法典》的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不予登记。对于触犯刑法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正式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其登记的其他事项也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防止草率离婚,《民法典》在协议离婚部分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在上述第二个步骤之后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内容,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双方需要在申请离婚登记30日后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才给予登记离婚。离婚冷静期是法律上的新鲜事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民法典》设置30天的离婚冷静期是给男女双方一个理性思考的机会,向婚姻当事人发出了珍惜婚姻、反对草率离婚的信号,体现了国家对于维护婚姻稳定的态度和决心。

    以案释法

    案例一 小刘与小李通过网恋相识,于2016年2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两个孩子。2019年年底,妻子小李通过查看丈夫小刘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小刘与他人聊天语言暧昧,愤然要求离婚,并把娘家人喊来,小刘无奈只好同意,二人于2020年1月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三个月后,小李自己带着两个孩子忙得焦头烂额,两个孩子整天喊着要找爸爸,小李也觉得自己当时过于草率,主动找小刘要求复婚。

    案例二 原告林某荣与第三人卢某煦于1979年8月登记结婚,领取了坎市镇结字第121号结婚证。1994年8月7日,原告林某荣和第三人卢某煦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坎市街委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结婚证向坎市镇人民政府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员在《离婚登记申请书》上填写了部分内容(离婚原因、子女安排、财产处理、其他协议以及有关单位调解意见等栏内未填写),并在双方申请人签字及领证人签字栏里写上了卢某煦、林某荣的姓名,卢、林二人分别在上述两栏内各自的姓名下捺上了指印。由于当时原告和第三人双方都未带照片,无法领取必须贴有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的离婚证。当天下午,第三人卢某煦独自带上自己及原告中学时的照片到镇政府办公室,由婚姻登记员贴上二人的照片并加盖坎市婚姻登记专用钢印后,将卢、林二人的永坎字第03号离婚证两本发给卢某煦。事后,卢某煦即到永定坎市水泥厂工作,没有将林某荣的离婚证交给其本人。第三天,原告林某荣向坎市镇人民政府提出反悔。数日后,第三人卢某煦在婚姻登记员的要求下,将应由林某荣持有的离婚证交回坎市镇人民政府,但林某荣表示不领取离婚证,并向永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1994年11月21日,永定县人民政府书面复函林某荣其申请不属复议范畴。同月25日,林某荣向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坎市镇人民政府于1994年8月7日发出的永坎字第03号离婚证。12月2日,永定县人民法院对林某荣的起诉书面裁定不予受理。林某荣不服,提起上诉。中院于同月27日裁定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永定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将卢某煦列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永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坎市镇人民政府在办理原告林某荣与第三人卢某煦的离婚登记手续时,在当事人没有带照片无法领取必须贴有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的离婚证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先在《离婚登记申请书》“领证人签字或盖章、捺指印”栏里捺上指印,违反了离婚登记程序。原告没有领取离婚证而提出反悔,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3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相关规定参见现行《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3项。),该院于1995年3月9日作出判决:撤销永定县坎市镇人民政府1994年8月7日颁发的(1994)永坎字第03号离婚证。一审判决后,被告坎市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卢某煦不服,向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坎市镇人民政府受理卢某煦、林某荣的离婚登记申请合法,但没有作出和送达对申请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即予以登记和在未依法制作送达离婚证的情况下要求卢某煦、林某荣在领证人签字栏中捺指印,并收回注销坎革结字第121号结婚证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撒销。因林某荣、卢某煦均未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坎市镇人民政府应对该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判决得当,上诉人所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16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相关规定参见现行《行政诉讼法》第89条。),该院于1995年4月19日作出判决:(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撤销坎市镇人民政府对卢某败、林某荣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和注销坎革结字第121号结婚证的行为。(三)由坎市镇人民政府对林某荣、卢某煦的离婚登记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官说法

    01

    离婚冷静期并非干涉双方婚姻自由,而是给双方慎重思考的机会。离婚冷静期期间,婚姻双方要冷静审视夫妻关系,慎重思考离婚给双方带来的影响,仔细分析双方是否还有和好的可能,避免草率离婚。

    02

    离婚冷静期期间,如果一方对已经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内容反悔,亦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03

    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可以选择报警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方式进行处理。实施家庭暴力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离婚冷静期期间撤回离婚申请的,另一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04

    协议离婚中。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双方婚姻关系方才宣告结束。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与第三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登记结婚,否则将会构成重婚罪。

    05

    协议离婚需要双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则离婚登记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谁先提离婚谁就吃亏吗?

    谁先提离婚谁就吃亏吗?

    今年李先生和温女士已经结婚快20年了,虽然儿女双全,但是两人的感情一直都很平淡,温女士经常和闺蜜说自己根本就不喜欢李先生,是家里的长辈要求温女士嫁给李先生的,是自己父母贪图李先生家的条件非常好才逼迫温女士嫁给李先生的,这种平淡的生活对于温女士来说,和丈夫在一起的每一天都是对温女士的煎熬,结婚后的生活让性格强势的温女士总认为自己是寄人篱下,因此经常和丈夫发生争吵,双方经常冷战。为了尽快离婚,温女士提出可以放弃全部财产净身出户,于是李先生同意了协议离婚,可以离婚后不到一个月,李先生就和别人结婚了,温女士对此虽然十分后悔但为时已晚。

    法律解析

    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想要得到更好的生活,需要通过自己的双手来努力创造,谁先提离婚谁就吃亏,这是一个在流传民间广为流传的观点。这个观点认为,谁先提出离婚就会在财产上会吃亏,会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孩子抚养权也无法争取。

    其实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谁先提离婚谁就吃亏,如果是协议离婚,谁先提离婚,那肯定是想离婚的心更加强烈,意愿更加强,态度更加坚决。这个时候,如果另一方抓住你的这个心理,不择手段,要挟你,让你做出让步。因为现阶段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在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没有法定情形法院一般不会判离婚,为了达到赶快脱离婚姻的苦海,尽快达到一刀两断的效果,想离婚的一方往往会选择妥协,同意对方的无理要求,甚至不分或少分财产,放弃孩子抚养权。如果是诉讼离婚,谁先提离婚并不影响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第一,离婚财产到底该怎么分呢?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没有特殊情况该怎么分就怎么分,因为法律是公平的。第二,孩子抚养权到底归谁?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孩子太小归女方(二周岁以内);谁有利于孩子成长,离婚的时候抚养权归谁;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想跟谁一般就跟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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