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人有哪些)婚姻家庭法是基本法吗

时间:2022-08-31 16:44: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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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
  • 婚姻财产怎么办
  • 处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哪些人受到法律的约束?当他们的受到侵害时有哪些救...
  • 根据婚姻法家庭成员关系包括哪些
  • 婚姻家庭法有哪些特征
  • 现行有效的婚姻家庭法规
  •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分别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民法典》第1041条重申“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既是对这一宪法原则的落实,同时也使这一原则更加的具体化。(2)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既包涵结婚自由,也包涵离婚自由,我国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原则并非倡导放任自己、轻率随意地对待婚姻,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走入幸福婚姻与结束不幸婚姻的自主权。(3)一夫一妻原则: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此对应,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4)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具体体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方方面面,如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5)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往往处于弱势者的地位,较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需立法规定予以特别关注。如《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如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被监护、收养、抚养的权益;再如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保护老年人依法被赡养的权利。

    处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哪些人受到法律的约束?当他们的受到侵害时有哪些救济途

    主要是夫妻双方,双方父母以及子女的相关权力和义务也会涉及部分。当受到侵害时,我国颁布的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能够提供相关保障。婚姻侵权是家庭侵权的核心内容,占家庭侵权的半壁江山。婚姻侵权的构成以及救济手段最能反映家庭侵权的法律特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家庭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婚姻是一个持续性的动态实体,以结婚为始点,以家庭生活为内容,以夫妻之间权利义务消亡或主体不存在而终了。在婚姻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夫妻侵权的救济问题。现行《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就是对因结婚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的法律救济。从《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构成要件看,无过错方当然是婚姻的受害者,而具备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和可撤销婚姻的胁迫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修复被害人人格权、赔偿损失等义务。

    根据婚姻法家庭成员关系包括哪些

    根据婚姻法,家庭成员关系只是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依据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夫妻关系是指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古代的夫妻关系立法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夫妻一体主义也称夫妻同体主义,是指男女结婚后,夫妻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

    婚姻家庭法有哪些特征

    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某些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两者甚至是很难区分的。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约束保护,既可视为父母的权利,也可视为父母的义务,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同步进行、不可分割,婚姻家庭法便在不知不觉中捍卫了弱者的权益。

    从某种意义上说,婚姻家庭法堪称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与其他绝大多数“不近人情”的法律规范不同,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突出反映了法律制度“温情脉脉”的人文关怀的一面。它的触角伸入人心中的道德天平、自律规则甚至情感世界。

    (婚姻家庭法的人有哪些)婚姻家庭法是基本法吗

    它以大量不可选择的强行性规范试图将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引入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轨道,这些规范因其具有扶弱济贫的公益属性而被法律加以定型。公民可以选择的只是是否进入这些法律关系,比如结婚与否、生育与否、收养与否。

    一旦决定进入则必然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是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或者通过协议加以改变。

    法律的价值

    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蕴含着多种价值,如正义、公平、效率、秩序等。就公平而言,最简单的理解就是平等的人得到同样的对待。老百姓最熟悉的一句话叫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实际上,站在法律面前的人的社会地位永远是不平等的。

    法律对人的一视同仁,在经济、社会、个人能力和机会等实际不平等的状况下,不但对减少不平等不起什么作用,而且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深这种不平等。

    公平有时能够实现社会正义,但只是当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事实上达到最大限度的合理状态时,才能可能。如果现实家庭的利益与权利的分配仍然呈不合理状态,这种公平顶多只具有形式正义的意义而不体现实质正义。

    由此看来,法律对不同的人区别对待是有必要的,对某些弱者给予特别关爱和保护,可以弥补相对于强者而言居不利地位的那些人的不利条件。如果公平原则包括对各类资源的再分配和平等化,那么就必须对具有特殊需要的家庭成员实行特殊对待。

    比如对没有收入的离婚妇女给付扶养费,这是公平的做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些妇女的生存能力提高到与其他人相同的水平,然后才谈得上从可以利用的谋生机会中平等地获益。

    现行有效的婚姻家庭法规

    法律分析:要点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两条规定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婚姻家庭的重视,而且把“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因为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家庭的幸福和睦对于社会和谐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坚持与时俱进、因时而变。常言道:“家和万事兴”。个人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与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从保护婚姻家庭到注重“家风”建设入法,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要点二: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将禁止结婚。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对方知情,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此,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样一来,是否选择结婚的主动权,就掌握在当事人手中。要点三:明确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这相比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也为民法典其他编提供了明晰的亲属关系的法律依据。要点四:在可撤销婚姻里增加了一种情形: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是否必然成为结婚的阻碍?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出了修改: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换句话说,如果一方有重大疾病,对方又知情,当然婚姻自由是受到保护的。所以实际上这次规定把原来的疾病婚从禁止婚变为可撤销婚姻,能够更好地保障婚姻自由。对于身患患有重大疾病,并且愿意结婚,可以结婚的人而言,在这种情形之下保障他的结婚的权利,这也是人权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上的体现。要点五: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个规定为受胁迫方行使婚姻撤销权设定了更加充分的时间。要点六: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001年《婚姻法》的婚姻无效制度在立法理念上还停留在制裁的层面上。这就使得立法忽视了对善意一方或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忽视了婚姻所具有的事实先行的特性。在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上,一律简单地宣告“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符合逻辑,却不可避免地忽视了法律对无效婚姻中生活困难一方及无过错方的利益保护。所以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增加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要点七:第一千零六十条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对家事代理权的效力有明确规定,这为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认定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划定了明确的界限。要点八: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界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债共签”,防止“被负债”的情形。这一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的认定更加严格,并合理配置了举证责任,较好保护了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要点九: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必然会想到离婚以及财产分割的问题。夫妻双方没有了感情,谁都想要多分一些财产。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很有可能偷偷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这些行为发生在起诉离婚前,而之前法律强调必须是“离婚时”,结果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此次民法典的规定了弥补这一漏洞。要点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这样的规定能有效防止夫妻双方因一时的冲动造成离婚。当然,这个制度并不适用所有的离婚情形,当出现家暴或婚内出轨等导致婚姻感情确已破裂时,通过向法院起诉离婚不受冷静期约束。很多人认为“冷静期”的规定限制了离婚自由,其实,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目的不是限制离婚自由,而是一次善意提醒,提醒大家谨慎行使权利,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其在防止当事人一时冲动草率离婚、挽救破裂家庭、维护婚姻秩序、维系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是值得赞许的。要点十一: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此条对破解反复起诉离婚有积极作用。曾经有一个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已经退休的老年人,男方先后到法院起诉了6次要求离婚,老人的子女也赞同父母解除婚姻关系,然而由于每一次女方都不同意,法院考虑到不存在家暴、重婚等情况,结果每一次都判决不准离婚。虽然双方在名义上勉强维系着婚姻关系,但早已是名存实亡,两人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已没有夫妻感情。此次民法典增加这一规定,无疑释放出一个积极的信号,给法院在认定夫妻是否离婚的情形中又多了一条更明确客观的认定标准,对当事人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有助于破解反复起诉离婚却离不成的难题。要点十二:完善离婚赔偿制度,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这是在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过错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兜底性条款,由法官掌握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比如“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或一方有性犯罪行为导致离婚的情形等,拓宽了实际生活中多种严重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为弱势方的权益提供了更加宽泛的保护。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增加了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在收养法方面也有一些重大突破和修改,但限于篇幅,此次不再一一解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衍生问题:民法典婚姻新规有哪些?旧婚姻法: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可判断婚姻无效。新婚姻家庭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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