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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建国后的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主要特征: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现行有效的婚姻家庭法规
法律分析:要点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两条规定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婚姻家庭的重视,而且把“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因为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家庭的幸福和睦对于社会和谐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坚持与时俱进、因时而变。常言道:“家和万事兴”。个人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与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从保护婚姻家庭到注重“家风”建设入法,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要点二: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将禁止结婚。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对方知情,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此,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样一来,是否选择结婚的主动权,就掌握在当事人手中。要点三:明确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这相比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也为民法典其他编提供了明晰的亲属关系的法律依据。要点四:在可撤销婚姻里增加了一种情形: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是否必然成为结婚的阻碍?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出了修改: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换句话说,如果一方有重大疾病,对方又知情,当然婚姻自由是受到保护的。所以实际上这次规定把原来的疾病婚从禁止婚变为可撤销婚姻,能够更好地保障婚姻自由。对于身患患有重大疾病,并且愿意结婚,可以结婚的人而言,在这种情形之下保障他的结婚的权利,这也是人权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上的体现。要点五: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个规定为受胁迫方行使婚姻撤销权设定了更加充分的时间。要点六: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001年《婚姻法》的婚姻无效制度在立法理念上还停留在制裁的层面上。这就使得立法忽视了对善意一方或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忽视了婚姻所具有的事实先行的特性。在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上,一律简单地宣告“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符合逻辑,却不可避免地忽视了法律对无效婚姻中生活困难一方及无过错方的利益保护。所以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增加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要点七:第一千零六十条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对家事代理权的效力有明确规定,这为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认定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划定了明确的界限。要点八: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界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债共签”,防止“被负债”的情形。这一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的认定更加严格,并合理配置了举证责任,较好保护了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要点九: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必然会想到离婚以及财产分割的问题。夫妻双方没有了感情,谁都想要多分一些财产。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很有可能偷偷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这些行为发生在起诉离婚前,而之前法律强调必须是“离婚时”,结果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此次民法典的规定了弥补这一漏洞。要点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这样的规定能有效防止夫妻双方因一时的冲动造成离婚。当然,这个制度并不适用所有的离婚情形,当出现家暴或婚内出轨等导致婚姻感情确已破裂时,通过向法院起诉离婚不受冷静期约束。很多人认为“冷静期”的规定限制了离婚自由,其实,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目的不是限制离婚自由,而是一次善意提醒,提醒大家谨慎行使权利,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其在防止当事人一时冲动草率离婚、挽救破裂家庭、维护婚姻秩序、维系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是值得赞许的。要点十一: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此条对破解反复起诉离婚有积极作用。曾经有一个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已经退休的老年人,男方先后到法院起诉了6次要求离婚,老人的子女也赞同父母解除婚姻关系,然而由于每一次女方都不同意,法院考虑到不存在家暴、重婚等情况,结果每一次都判决不准离婚。虽然双方在名义上勉强维系着婚姻关系,但早已是名存实亡,两人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已没有夫妻感情。此次民法典增加这一规定,无疑释放出一个积极的信号,给法院在认定夫妻是否离婚的情形中又多了一条更明确客观的认定标准,对当事人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有助于破解反复起诉离婚却离不成的难题。要点十二:完善离婚赔偿制度,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这是在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过错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兜底性条款,由法官掌握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比如“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或一方有性犯罪行为导致离婚的情形等,拓宽了实际生活中多种严重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为弱势方的权益提供了更加宽泛的保护。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增加了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在收养法方面也有一些重大突破和修改,但限于篇幅,此次不再一一解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衍生问题:民法典婚姻新规有哪些?旧婚姻法: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可判断婚姻无效。新婚姻家庭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法建国后的立法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法律,颁布时间比1954年宪法还要早4年。这部只有8章27条的新中国首部法律,彻底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纳妾、男人随意停妻休妻等封建婚姻制度的糟粕,其确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四大基本原则也一直沿用至今,成为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1950年婚姻法不仅体现出党对妇女儿童的特殊关爱,也是党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权益、推动男女平等的伟大创举,揭开了中国婚姻法治的新篇章,扛起了“破旧立新”的新中国法律拓荒者的重任。实际上,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工作从1948年就已经开始了。1948年9月,解放战争进入全面战略反攻阶段。9月20日,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开了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会议探讨了如何建立一套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会议期间的一个傍晚,时任中央妇委会副书记(代理书记)邓颖超对妇委会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拓展资料:1948年10月5日,会议闭幕前一天,刘少奇到会作重要报告,他专门在报告的最后部分讲到婚姻法问题:“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家庭法律条例有哪些
关于家庭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拓展资料: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出台的与婚姻法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婚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婚姻登记、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家庭方面的收养、继承等,具体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2、《婚姻登记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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