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6:28: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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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复婚,再财产分割(上海判例看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后复婚,仍可针对“”时未分割的财产、隐瞒的财蚕要求分割。
1、后财产没有分割,复婚后,仍可以就前次没有分割的财产起诉要求分割。
【基本案情】(2013)民一(民)初字82号、(2013)沪二中民一(民)字811号
【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4日经上海民政局协议并办理登记。双方约定财产协商解决。拢四吃蚍ㄔ海蠓指罘蚱薰叵荡嫘诩渌旱拿萋贩课莸某鍪劭睢:笈四场⒑文?月2日复婚。某某7月4日撤诉。拢四吃俅嗡咧练ㄔ撼破渑既坏弥拢文吃蛄嗣萋贩课荩ǖ羌拢?月出售该房实得售房款币180万元,房款被某一人独占。后经某调,某自达轿车一辆量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和银行基金。现要求分割上述财产。
原审认为,某、某后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案双自行协商。某、某协议时,对夫妻财产明确协商解决,现因对房屋售房款和车辆分割意见不一,某,合法律规定,也不违反诉讼时效的规定,某某要求分割上述财产并无不当。对于眉州路房屋和马自达轿车产权登记在某名下,取得产权时间在某某、某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某不服,向本院称:某与某系为动迁安置,后又复婚,始在一起生活,不存在夫妻财产未处理的问题;眉州路房屋产权虽登记在某名下,但实际是某与其母亲的共有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后应两年内提出财产分割,某某在三年后复婚的前提下提出财产分割,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上诉人某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人某主方系、眉州路房屋系案外人财某某,均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可原审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故对上诉人某,本院难以支持。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某与某在民政局协议时明确约定双方财产协商解决,眉州路房屋出售款及马自达轿车均系某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某主张要求分割有据。原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并无不当。
2、办理手续后,复婚前,一方购得的房产为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基本案情】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碌羌墙峄椋楹笊蛔诱拍衬场T?8日,经调解,双方协议,共同债晒⒛澈驼拍掣鞲旱?500元。双方留存于的协议载:现闸北区403号房屋归某和张某某居住并所有;现闸北区102号房屋归张某居住和所有;
?2日,某与张某在闸北区民政局登记复婚。月,某将张某诉至要求。路ㄔ号芯霾祷兀蛔祭牖椤B,某再次起诉要求,经调解后撤回起诉。拢拍称鹚咭罄牖椋撤回起诉。
?5日,××中心(甲方)与×(乙方)签订房约,双方约定:甲方将403号房屋,建筑面积62.3米出售给乙方。当日,××中心(甲方)与张×(乙方)签订房约,双方约定:甲方将102号房屋,建筑面积38.9米出售给乙方。月7日,某取得403号房屋丹书;同日,张某取得102号房屋丹书。
【认为】张某虽主方2000年的是,是为了分房而办理的,并已经7月2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但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双方属于复婚,而非补办结婚登记。其次,依张某之主张,双方当初办理的离华了达到不正当目的而为之的。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此属不当行为而故意为之,故相关当事人应对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从本案已明的事实可知,403号房屋和102号房屋取得产权登记证书的时间为月7日,也即在调解之后复婚之前,故其应当被认定为各自的婚前个人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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