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内容不对等属于无效协议吗

时间:2022-03-18 16:00:00来源:法律常识

  主要内容:离婚协议书中的具体内容不对等归属于失效协议书吗?下面离婚法律网我早已为我们梳理了有关实例开展详尽解读,期待对我们有些协助。

  【案件详细介绍】

  2013年9月,张某某(男)与张某(女)夫妻于婚姻生活续存期间内签署了一份协议书,这一份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若男性(张某某)明确提出离异,男性将舍弃房屋的产权年限,且住房贷款按揭贷款仍然由男性担负,此外男性需付款女性扶养费RMB100万余元;若女性(张某)明确提出离异,女性将付款男性扶养费RMB30万余元。协议书签署后,男性(张某某)明确提出离异,张某则明确提出张某某须执行协议书方允许与其说离异,但张某某觉得该协议书违反了婚姻自由标准,归属于失效的协议书。

  【聚焦点矛盾】

  第一种建议觉得,该协议书违背了婚姻自由标准,归属于失效的协议书。

  第二种建议觉得,该协议书合理,由于该份协议书属附起效标准的合同书,且彼此具备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签署协议时是真实的意思表明。

  【法律法规分析】

  小编允许第一种建议,张某某与张某的这一份协议书归属于失效协议书,原因如下所示:

  最先,依据在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的要求:推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人人平等的婚制。这起案子中,张某某与张某的这一份协议书以舍弃房屋及付款高额的所说扶养费为威胁不可离婚的条件,显而易见限定了婚姻自由标准中的离异随意,而且该协议书內容不是对等的,也违背了破产法的人人平等标准。

  次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要求:附标准的民事行为能力,假如应附标准是违反法律法规或是不太可能产生的,理应评定该民事行为能力失效。此案中的合同內容事实上早已侵入了离异随意,显而易见早已违背了《婚姻法》的要求,归属于失效的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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