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4 14:00:04来源:法律常识
后她还能够规定再次切分资产吗
案件详细介绍:李男和刘女于1998年12月26日完婚,于2006年2月13日,协议离婚。离异时彼此协议书承诺:无儿女;无房屋;无债务、负债。2007年,刘女提起诉讼李男,以离异时忽略房屋为原因,规定切分续存期内一同购买的房子。
我做为李男的委托代理人明确提出下列代理意见:离异时彼此对资产的切分,是在自行的根基上取得的协议书,彼此观念表明真正,合理合法合理。因此人民法院依规应驳回申诉其诉请。
人民法院适用了委托代理人的建议。
评价:最高法院表述二第九条要求“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问题后悔,要求变动或是注销的,法院理应审理”。"法院审判后,未发觉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存有诈骗、要挟等情况的,理应依规驳回申诉被告方的诉请"。
此案中,刘女和李男协议离婚时,彼此自行达到离婚协议书,并对资产开展切分,审判中查清“未发觉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存有诈骗、要挟等情况的”,故人民法院予以驳回申诉其诉请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