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对方不按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

时间:2022-03-31 17:00:04来源:法律常识

   有为数不少的被告方向小编资询,后,另一方不按离婚协议书中相关的承诺来执行,应该怎么办?在这里,小编谈几个方面了解,以消除广大读者在这方面的困惑。

   最高法院的相关法律条文要求,“离婚协议书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条文或是被告方因离异就离婚财产分割达到的协议书,对双方具备法律法规约束。被告方因执行以上产生纠纷案件提出诉讼的,法院理应审理。”

   最先要确立的是,这儿的“协议离婚”就是指当时人彼此到结婚登记单位申请办理的离异,而不包括在人民法院以协商的方法申请办理的离异。协议离婚后一方若不执行或不就在执行离婚协议书中承诺的离婚财产分割责任,另一方可以以离婚协议书为根据向人民法院提到民事案件。有些人觉得,即然离婚协议书对彼此具备法律法规约束,那在一方不按承诺履行合同时,另一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了,没必要再提起诉讼。小编觉得,离婚协议书对被告方存有法律法规约束并不意味着其具有自然的法律认可。离婚登记时,结婚登记机关单位仅对它进行的是方式上的核查,在没经人民法院依规确定其法律效力以前,就不可以觉得其自然合理合法、合理。因此,除开人民法院的宣判、判决、协商,诉讼机关单位的裁定、经公正的债务相关文书等中的资产一部分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外,别的相关文书在没经有权利单位依规确定其法律效力以前,不可以立即申请执行。

   其二,协议离婚后,彼此因执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产生的纠纷案件是不是适用《合同法》,这也是个很重要的问题。有些人觉得,《合同法》已明文规定,婚姻生活、收留、监测等相关真实身份关联的协议书,适用别的法律法规。由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纠纷案件不可由《合同法》调节。小编觉得,《合同法》的以上要求清除相关真实身份关联协议书的适用是根据这类协议书与人身安全息息相关,而离婚协议书中的离婚财产分割一部分或独立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是夫妻之间做为公平的非法人组织签署的,且仅涉及到资产解决问题,与真实身份关联不相干。因此,理当适用《合同法》。

   其三、协议离婚后,一方想后悔,是不是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变动或撤消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这样的事情下,该方的提起诉讼会被人民法院审理,但要想其诉请获得人民法院的适用,必须有充足的证明来证实在签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存有诈骗、要挟、趁人之危、显示公平等情况,违反了自个的真正含意。但若是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方可以申请办理人民法院确定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所有或部份失效:(一)一方以诈骗、要挟的方式签订合同书,危害了国家主权(若未危害国家主权,仅是违反了一方的真正含意,则是归属于可变动或注销的情况,并非失效情况,这一点前边已提及);(二)恶意串通,危害我国、团体或是第三人权益;(三)以合理合法方式遮盖不法目地;(四)危害社會集体利益;(五)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要求。有些人觉得,最高法院在法律条文中仅把存有“诈骗、要挟”的情况做为一方申请办理注销或变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原因,未包含“趁人之危、显示公平”等情况。对于此事,小编觉得,“趁人之危、显示公平”等情况在物权法中已经有要求;再者,法律条文在描述时在“诈骗、要挟”后边加了一个“等”字,这表明“诈骗、要挟”并不是可申请办理注销或变动的唯一原因。有一点必须强调的是,在对“显示公平”这一原因开展解析时,应依据可以查明的客观事实来慎重处理。由于协议书彼此终究曾为夫妇,在一起日常生活过,一方在离异时自行把所有或绝大多数切分给另一方也并不是不太可能。

   其四、一方应在什么期限内提起诉讼(包含撤消、变动之诉;确定失效之诉及其规定另一方履行合同之诉等),这个问题很重要。依据要求,这一期限应是一年,自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逐渐测算,且不可中断、终断和增加。尽管《合同法》要求的是2年的期限,但《》出自于对婚姻生活行业的尤其考虑到而将这时限降低为一年。 表明:转截内容的思想观点并不一定意味着本网站的思想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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