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31 18:00:00来源:法律常识
吴某(女)与林某于1998年完婚,结婚后育有一女,彼此常以家务活琐碎争执,因此,吴某曾于2002年9月诉讼请求离异,后经深思熟虑撤销了提起诉讼。同一年12月31日,彼此就资产及问题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协议要求:如吴某再度明确提出离异,无论是真心实意离异,或是以离异相威胁,彼此的自即日起完毕。全部婚后资产均归林某全部,婚生女儿由林某养育,吴某不可有一切质疑。协议书签署后,彼此的影响并无改进,吴某因林某施暴她,于2004年11月再度诉讼请求离异。起诉流程中,吴某称以以上协议书是在被要挟状况下签属,并不是自身的真實法律行为,且协议书內容违背法律法规,应属失效为由,规定养育婚生女儿并按法律法规切分资产。林某虽完全同意离异,但坚持不懈依照协议书的承诺明确资产所属及婚生女儿的。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经审判觉得:尽管夫妇可以对夫妻关系续存期内所得的的资产及做出承诺,但这类承诺不可以违反规定标准为前提条件。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应要求,附标准的民事行为能力假如应附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则该民事行为能力失效。此案中彼此的协议书以吴某明确提出离异为前提条件,违反了在我国有关婚姻自由的基本准则。婚姻生活彼此以及他一切平均不可根据对别人人身安全或资产的限定来干预别人的婚姻自由,且彼此承诺离异时儿女一定要由林某养育也与法律法规的准则不相符合,因而该协议书属失效协议书。在向彼此讲清法律法规和查清彼此确实没有合好很有可能的根基上,大法官对案子开展了协商,最终吴某和林某达到了有效切分个人财产的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