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因抚养费数额变化引起纠纷的,该怎

时间:2022-04-01 15:00:34来源:法律常识

    赵某(男)与李某(女)1995年因夫妻不和离异。在办理流程时,赵某因工作内容比较独特,(赵某那时候从业手工制作动漫制作)月薪资近万余元,因而,彼此协议书婚生子钱XX(两岁)的赡养费每月2000元,每月底前由赵某通过银行汇往李某特定的账户。8年过去,赵某的日常生活状况发生了较大的转变。

  赵某于1996年,并于1997年又生一子钱鹏(均为笔名)。1998年,赵某与他的老婆又按揭贷款在上海虹口区某住宅小区选购了一套商住楼,月供近5000元。1999年,赵某妈妈患病住院治疗,迄今一直未遇。另,全球动漫销售市场发生了较大的更改,手工制作制作已被电脑上3D替代,赵某的薪资从近万余元一直滑到2004年后半年的3000元上下。

  因按原离婚协议书付款每月2000元的赡养费心有余而力不足,赵某根据中介人与李某商讨,看对钱峰的赡养费能不能根据商议酌情考虑减少。但赵某的建议马上遭受李某的剧烈抵制,李某觉得是钱某想推拖爸爸抚养义务,果断不同意减少赡养费的规定。迫不得已,赵某向上海当地法院提到了降低赡养费之诉。

  上诉人赵某诉称:上诉人与被告方之母李某于1995年4月因夫妻不和协议离婚,彼此承诺由钱某每月付款婚生子钱峰2000元赡养费,至18岁才行。如因上诉人工作中收益显著降低,家中支出显著扩大,且在9年里,已积累向原告方付款了20多万元的生活费用,故要求人民法院依规栽定酌情考虑降低赡养费金额。

  被告方钱峰的法定监护人李某辩称:离婚协议书中承诺赡养费每月2000元,上诉人应予以遵循。现上诉人辩称其收益骤减并不是客观事实,其家中支出扩大与付款赡养费中间并没有必定逻辑关系,故规定人民法院予以驳回申诉上诉人诉请。

  后经人民法院及彼此辩护律师协商,最后彼此达到民事调解书,赵某付款的赡养费从每月2000元减少至每月1000元,本案告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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