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3 16:00:00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
上诉人周勇与被告方郑赛云于2003年12月18日在波阳县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要求:一、闺女周玉婷由爸爸周勇养育,离异后周勇每个月再次给女儿按时存500元教育储蓄,并担负毕业后以前全部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生活费用等花费,周玉婷读大学后,夫妻离婚前及离婚之后周玉婷全部的教育储蓄由周玉婷自由支配;二、除房外的原夫妻共同财产归周勇全部,彼此分别有着的个人资产归自己全部;三、房屋产权归闺女周玉婷全部,父亲周勇可暂居,其母郑赛云搬离另住;四、外欠负债4000元(购计算机款)周勇自费;五、周勇因工作中忙,没法照料闺女,可与郑赛云商讨,由郑赛云照护,看护标准彼此自定。备案离异奏效后,上诉人觉得涉及到经济发展条文显失公平,且有悖现行政策、法律法规,故于2004年2月16日向法院起诉,与此同时申请办理法院查询夫妻感情续存期内,被告方郑赛云和闺女周玉婷的存款,规定撤消原、被告方2003年12月18日签属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资产的条文,并依规做出解决。经法院查询,被告方在与上诉人夫妻感情续存期内有储蓄40000元,除20000元做为其闺女教育储蓄彼此明知道外,也有20000元应视作夫妻共有财产,被告方在离异时沒有与上诉人表明。
[剖析]
一、上诉人能否提到撤消离婚协议书中经济发展条文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第九条要求:“双方后,一年内就问题后悔,要求变动或注销的,法院理应审理。法院审理后,未发觉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存有诈骗、威逼等情况的,理应依规驳回申诉被告方的诉请”。此案中,原、被告方彼此离异时需签订的经济发展条文除孩子抚养权条文(也牵涉到资产)外,也有离婚财产分割条文,且上诉人与此同时申请办理人民法院调研其夫妻感情续存期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换句话说上诉人对被告方是不是在离异时隐慝了资产表明猜疑,对离婚财产分割表明后悔。原、被告方系2003年12月18日备案离异,上诉人提起诉讼系在其离婚之后一年内提到,依据《解释(二)》的要求,上诉人可提到撤消离婚财产分割条文即经济发展条文之诉,人民法院理应审理。
二、人民法院应予撤消原、被告方离婚协议书之资产条文? 依据《解释(二)》的要求,人民法院撤消原、被告方中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前提是一方存有诈骗、威逼的情况,换句话说,假如一方在切分资产时沒有诈骗和威胁的情况,人民法院就不可以撤消彼此所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此案中,上诉人觉得所订经济发展条文“显失公平”,假如仅以“显失公平”提到撤消之诉,那麼人民法院就无法以“显失公平”撤消其与被告方所订协议书的资产条文。殊不知,上诉人在提起诉讼时,与此同时申请办理人民法院对被告方在其夫妻感情续存期内的资产开展调研,并且经人民法院调研,原、被告方夫妻感情续存期内,有2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方在离异时沒有与上诉人表明,这20000元应算作被告方在离异时隐慝的夫妻共同财产,由此由此可见,被告方在与上诉人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存有诈骗情况,因而,依据《解释(二)》的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撤消原、被告方中间离婚协议书之经济发展条文。原、被告方彼此可就以经济发展条文再次协议书,协议不可时,由法院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