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时间:2022-04-11 11:00:01来源:法律常识

  何先生与薛女性完婚很多年,并在徐汇区选购了一处二手房。两个人曾因情感问题而两地分居很多年,薛先生不告而辞的搬离了住所。薛女性在没法联络何先生的情形下,提起诉讼到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规定离异并切分房地产。人民法院通过法院公告,缺席审判准许彼此离异,但没有处理房地产。

  2006年底,何先生寻找陈律师,规定代理商离异时沒有解决的房产分割案子。陈律师接纳授权委托后提出诉讼,可是在开庭审理中,薛女性带来了一份何先生手写签名的保证书及离婚协议书。原先她们曾因感情不和,在婚姻生活期内就离异问题签定了离婚协议书,承诺房地产归薛女性全部,何先生与此同时写了一份內容一致的保证书。在这样的情况下,陈律师明确指出,离婚协议书和保证书并没具体执行,应容许何先生后悔。主审大法官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形下,采取了陈律师的代理意见,依规宣判异议房地产归薛女性全部,但应赔偿等同于价值一半的现钱给何先生。

  这起案子涉及到到了离异时沒有解决的离婚财产分割、及其婚姻生活期内撰写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离异时因为多种缘故,一些资产并沒有解决,但被告方可以在离婚之后规定切分。而婚姻生活期内由于感情不和而一时冲动写出的离婚协议书并非一定就起效,最先离婚协议书是以离婚登记为必要条件的,要是没有备案离异,而彼此都没有依照协议书的信息执行得话,任何一方是可以后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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