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后达成多份离婚协议,哪个才有效?

时间:2022-04-13 14:00:10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前后达到好几份离婚协议书,哪个才合理? 

  【法律问题】

  我与陶某是协议离婚,离婚前后一共有3份协议书。在第一份离婚协议书里,大家承诺彼此户下资产归自己全部,个股市场份额折扣率均分:个股归他,他付款我10万余元赔偿款。在一个月后签署的第二份离婚协议书中承诺,资产归自己全部,个股市场份额折扣率均分。我们俩拿这一份协议书在民政部门作了离婚登记。离婚之后陶某一直没按规定解决股权。5个多月后,由于股市行情低迷,我与陶某又达到了一份合同补充协议,內容是个股市场份额我不要,他自行交给我10万余元,30日内结清,也一直沒有执行。如今他后悔了,说大家早已完成了离婚协议书,在民政早已备案,折扣率均分又沒有实际承诺方式,想把这事儿放放再讲。我不知道我们在离婚前后达到的这种协议书哪个才算是合理的?我都能要来这10万余元吗?(程 睿)

  【专家认为】

  程睿好朋友:

  你的问题也是许多协议离婚的朋友们一定会碰到的问题,协议离婚通常都需要历经一个不断拉距式的讲价全过程,造成若干份离婚协议书或者合同补充协议便不奇怪。依据法律法规,一般而言,在民政部门报备的那一份离婚协议书,也便是你和陶某用于备案离婚了的第二份离婚协议书,应该是具备较强的法律效力的,但这也不可以机械设备了解,还要融合实际情况来深入分析。

  最先,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协议书并并不是一锤子买卖,离婚之后彼此可以根据另一个的承诺来更改它。因此,尽管你跟陶某达到的合同补充协议与第二份离婚协议书內容分歧,依然是合理的。

  再退一步说,即使沒有合同补充协议,仅就前二份离婚协议书看来,陶某常说的“沒有实际承诺折扣率均分的方式”也不是建立的。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假如在民政部门报备的离婚协议书沒有承诺得十分清晰,而在以前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完整的、可使用的主要叙述,应当说过去的离婚协议书的承诺是合理的。你跟陶某在第一份和第二份离婚协议书里都对切分个股市场份额做出了承诺,二者之间在主要内容上并没本质的更改,仅仅第一份协议书承诺得更具备可操作性,是合理的。

  假如结婚登记机关单位对你们的资产问题并未实行,提议你向法庭提出诉讼。(做答/中国女性《法律帮助》工作组 审读/最高法院国家法官学院金俊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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