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3 15:00:00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协议书中资产协议书后悔的解决
实例
陈秀芬(女)和李其何于1988年结婚登记,结婚后生一子李洁。结婚前李其何有位于在宁海县桃源街道唐安李村四间小平房、一间附房,结婚后彼此将四间小平房中的东首二间升建了楼顶一层。2007年3月13日彼此在宁海县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承诺:1.彼此现居住房屋归孩子李洁全部。2.承包方(陈秀芬)想要交给招标方(李其何)现钱5000元,主要包括归还陈为东负债3000元。3.孩子李洁已经有独立生活工作能力。
2007年5月17日陈秀芬向浙江宁海县法院提出诉讼,规定撤消陈秀芬和李其在哪2007年3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一条有关夫妻共有财产的承诺,现规定分到位于在宁海县桃源街道唐安李村二间双层砖混建筑结构房子、二间小平房、一间附房内的二间小平房与一间附房。
李其为何不允许变动彼此于2007年3月13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要求驳回申诉上诉人的诉请。
剖析
一、离婚协议书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适用法律
离婚协议书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有别于一般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应首先适用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与真实身份关联相关,理应优先选择适用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可是也不可忽略的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是公平行为主体的普通合伙人中间变动民事权利责任关联达到的协议书,具备民事法律合同书特性。被告方根据这类具备民事法律合同书特性的协议书产生纠纷案件的,一样应适用担保法的基本概念。不然,破产法及相关的法规中未对离婚财产协议书作出要求的一部分,则处在没法可依的情况。
二、离婚协议书中资产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确立的要求,“离婚协议书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条文或是被告方因离异就离婚财产分割达到的协议书,对双方具备法律法规约束”。因而,此案中,原、被告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承诺将夫妇一共有一同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彼此被告方的儿子),现彼此的夫妻关系早已消除,该资产赠与协议起效,彼此被告方理应遵循协议书的承诺。
三、对离婚协议书中的资产赠与协议后悔的解决
离婚协议书中的资产赠与协议尽管在方式上主要表现为赠予,但其与一般的赠送个人行为,拥有本质上的差别。一般的赠送个人行为只是是一种纯粹的资产处罚关联,应适用担保法的要求,在合乎法定程序时可以行驶随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协议是彼此被告方切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方法,仅有在合乎破产法及相关的法规的規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行驶撤销权。《解释(二)》第九条要求,“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后悔,要求变动或是撤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法院理应审理。法院审判后,未发觉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存有诈骗、威逼等情况的,理应依规驳回申诉被告方的诉请。”此案中,上诉人并无证据证实签订协议书时存有诈骗、威逼等可以撤消的情况。因而,上诉人规定撤消赠与协议于法无据,理应给予驳回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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