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3 15:00:01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咨询服务:
大家协议离婚,在民政申请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承诺房屋归我,但房产证上是丈夫的名称。现他不愿申请办理产权过户,离婚协议书合理吗?
刑事辩护律师回应:
在我国民诉法,刑事诉讼法和诉讼法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实行依据有明晰的要求,既包含:产生效力的民事判决、判决、民事调解书和支付令;产生法律认可并具备计付內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产生效力的行政处罚法决策、行政部门处分决定;产生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民事调解书。公证处依规授予申请强制执行力的债务公文等。民政适用下达到的离婚协议书,不可以做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你们的遗产分割协议书,可根据民事诉讼程序处理。人民法院可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在查明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婚前房产的情况后,给予合理合法地处理。
依据《婚姻法》相关法律条文,“离婚协议书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或是被告方因离异就离婚财产分割达到的协议书,对双方具备法律法规约束。”但离婚协议中的具体内容不具有申请强制执行力,与此同时,依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表述(二)的相应要求,被告方对离婚协议书后悔或是离婚财产分割有争论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因而,你应该在这段时间内尽快到法院起诉规定土地确权,再凭人民法院的宣判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维护保养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