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4 10:00:02来源:法律常识
夫妇彼此自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未备案是不是合理?
根据在我国《婚姻法》有关要求,消除夫妻关系除开必须两方被告方的真正法律行为一致外,还要根据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的记录及派发有关有效证件。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是夫妇彼此的真正含意表述,但夫妇彼此未持此合同书到结婚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因而,该合同书不具有备案这一特殊的方式要素,不符法律行为的组成因素,因而未备案离婚协议书不造成法律认可。
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信息来宣判彼此离异,但可以根据该份协议书融合其他直接证据来证实夫妇彼此的情感问题及个人财产状况。
夫妇彼此尽管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可是并没有到民政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夫妇彼此的夫妻关系并未消除。后夫妇两方因产生异议提起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异,离婚协议书早已无法意味着彼此的真正法律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离婚协议书不予以采取。对于此事,刑事辩护律师提议,签署离婚协议书之后马上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备案之后再执行离婚协议书,防止一方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