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离婚协议有何效力

时间:2022-04-25 18:00:03来源:法律常识

  【协议离婚】婚后离婚协议书有什么法律效力

  2006年12月30日,原、被告方签署离婚协议书一份,具体内容是:彼此离异;婚生子由女性养育,男性不担负赡养费;商住楼1套归男性全部,自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女性每个月给男性1000元;这些。2007年3月,上诉人向姜堰市法院提起诉讼规定离异。

  原告知称,上诉人与被告方于2004年10月1日结婚登记,结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错,2006年8月,被告方规定与上诉人分开,并与上诉人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上诉人与被告方的夫妻关系已完全开裂,要求宣判:1、原、被告方离异;2、婚生子由上诉人养育,被告方担负赡养费;3、夫妻共有财产依据彼此执行异议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开展切分。

  被告方辩称,允许与上诉人离异,但规定婚生子由被告方养育,因离婚协议书是在上诉人的威逼下签署的,故不同意按离婚协议书切分资产。

  【审理】

  此案的关键异议聚焦点是,原、被告方于2006年12月30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能否起效,是不是应当该合同的內容宣判切分原、被告方的资产。

  姜堰市法院审判后觉得,有关原、被告方于2006年12月30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本院认为,该协议书是以彼此协议离婚为条件的,一方或彼此为了更好地做到离异的目地,很有可能在孩子抚养权、离婚财产分割等领域做出有前提的妥协。在彼此无法在结婚登记机关单位协议离婚的情形下,该协议书并沒有起效,对原、被告方均不造成法律法规约束,其承诺不可以自然做为法院解决离婚案件的同时根据。且假如依照该协议书切分资产也有悖平等原则,违反维护女性和少年儿童合法权利的法律法规精神实质。因而,上诉人规定依照该协议书切分资产的认为我院不予以适用,原、被告方的夫妻共有财产应依规完成切分。

  姜堰市法院做出宣判后,上诉人不服气,持提起诉讼原因起诉至泰州市初级法院。在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全过程中,经协商,原、被告方达成共识。

  【分析】

  恰当评定原、被告方婚后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情况是审判此案的重要。

  所说婚后离婚协议书,就是指双方在婚姻续存期内,以消除夫妻关系为基本上目地,并就离婚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权达到的协议书。现阶段,在我国法律法规及法律条文对该类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没有明文规定,司法部门实际中,对该类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评定亦颇多异议。2005年5月,江苏高级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市举办了江浙片家庭婚姻案子常见问题适用法律讨论会,在此次讨论会上,与会嘉宾觉得,婚后离婚协议书是以彼此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一方或彼此为了更好地做到离异的目地,很有可能在孩子抚养权、离婚财产分割等领域做出有前提的妥协。在彼此无法在结婚登记机关单位协议离婚的情形下,该协议书沒有起效,对彼此被告方均不造成法律法规约束,在其中有关孩子抚养权、离婚财产分割的承诺,不可以自然做为法院解决离婚案件的同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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