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能限制对方再婚

时间:2022-04-26 13:00:00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

  田某(女)与王某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12月22日协议离婚,并已申请办理完离婚,其离婚协议书上注明:“1.双方同意离异;2.双方协议书离婚不离家,在女性未再结婚前,个人财产双方一同全部;女性再结婚后,个人财产女性自行归男性全部……5.离婚之后双方可二婚。如女性二婚,务必搬离,小孩子陈宇(一岁)也由女性养育,赡养费彼此各负责一半;……”离婚之后,田某觉得以是不是二婚做为夺走其切分夫妻共有财产的标准,违背了在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之要求,属失效条文,规定再次切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处理闺女养育问题。经彼此多次商议未果,田某提起诉讼至人民法院。

  审理经审判,法院判决书确定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二、五项对夫妻共有财产处理的承诺失效,别的承诺合理;均值切分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孩子由上诉人养育,被告方担负一半赡养费。

  【分析】

  以资产标准限定女性二婚的协议书是不是合理?在我国《婚姻法》第2条要求,推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人人平等的婚制。维护女性、少年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利。第3条要求,严禁包办代替、包办婚姻和别的干预婚姻自由的个人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要求:“以下民事行为能力失效:……(五)违背法律法规或是社会发展集体利益的。失效的民事行为能力,从个人行为逐渐就沒有法律法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要求:“附标准的法律行为,假如应附的前提是违反法津要求或是不太可能产生的,应当评定该民事行为能力失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完婚与离异是中国中国公民具有的一项基本上民事权利,所有人不可以干预别人婚姻自由。此案中的离婚协议书,以女性是不是二婚来管束、限定女性对夫妻共有财产拥有的共有权利,对女性二婚额外严苛的资产标准是对女性婚姻自由的限定,归属于“别的干预婚姻自由的个人行为”,因而该附标准的法律行为,因违背了在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要求而失效。《民法通则》第60条要求:“民事行为能力一部分失效,不危害别的部位的法律效力的,别的一部分依然合理。”因而离婚协议书中其它条文依然合理。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要求:“两岁下列的儿女,一般随母方日常生活……”因而,此案人民法院的宣判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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