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前达成婚内离婚协议是否可作为离婚依据

时间:2022-04-26 14:00:10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上案件:2006年5月,吴杰雄与柳慧欲协议离婚,遂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在其中承诺:小孩归女性柳慧养育,吴杰雄每个月付款赡养费RMB1000元,现居商住楼一套归柳慧全部。签署该协议书后,彼此因事无法申请办理离婚登记。2008年4月,柳慧诉至人民法院规定离异,并规定依照执行异议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宣判孩子抚养权和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经典案例:此案异议的重点取决于双方离婚诉状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不是合理?

  所说婚后离婚协议书,就是指双方在婚姻续存期内,以消除夫妻关系为基本上目地,并就离婚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权问题达到的协议书。现阶段,在我国法律法规及法律条文对该类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没有明文规定,司法部门实际中,对该类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评定亦颇多异议。小编觉得,婚后离婚协议书是以彼此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一方或彼此为了更好地做到离异的目地,很有可能在孩子抚养权、离婚财产分割等领域做出有前提的妥协。在彼此无法在结婚登记机关单位备案离婚了的情形下,该协议书沒有起效,对彼此被告方均不造成法律法规约束,在其中有关孩子抚养权、离婚财产分割的承诺,不可以自然做为法院解决离婚案件的同时根据。

  婚后离婚协议书有以下特点:一是协议书內容的复合型。离婚协议书的內容是和好的,其內容大多数涉及到夫妇真实身份关联的消除、孩子抚养权、离婚财产分割等层面,既包含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二是起效标准的尤其性。一般情形下,民事法律合同书如果合乎法律法规的法律行为理应具有的标准,彼此达成一致建议就可以起效,对彼此被告方造成法律法规拘束力。离婚协议书可属于民事法律合同书,但其起效标准却有独到之处。依据破产法有关要求,协议离婚,除彼此具备离异满意以外,还务必到结婚登记管理方法机关单位开展备案或是由法院以调解书的方式授予其法律效力,不然即使被告方具备离异的满意,都不产生消除婚姻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三是夫妻关系消除效果的外置性。消除夫妻关系是离婚协议书的基本目地,别的內容具备附随性,在夫妻关系未消除的情形下,附随內容不起效力,因此,离婚协议书中消除夫妻关系一部分未奏效以前,切分资产和孩子抚养权一部分也不是起效的。

  有一种见解觉得,此案离婚协议书中相关离婚财产分割的主要内容可以视作彼此对婚后财产的承诺,根据此,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承诺做出切分资产的宣判。小编觉得此类见解有违稳妥,夫妇的婚后个人财产承诺与离婚协议书中切分资产的承诺是有差异的,婚后个人财产承诺就是指双方就结婚前或是结婚后所得的资产的所属、管理方法、应用盈利、处罚等做出的承诺,而切分资产的承诺是对于早已得到的现有资产的处理,二者并不可等同于。

  最后,人民法院经审判,未对柳慧根据执行异议离婚协议书的认为给予适用,并依规宣判小孩归柳慧立即养育,吴杰雄每个月付款赡养费600元,商住楼归柳慧全部,由柳慧给与吴杰雄20万余元RMB做为赔偿。后彼此服判,沒有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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