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能否在离婚前生效?

时间:2022-04-26 15:00:09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

  2001年12月7日,孙超、徐琳结婚登记。2002年12月5日,育有一子刘文。以后,彼此常因琐碎争执,后因徐琳猜疑孙超与其它异性朋友有不正常关系,造成分歧进一步恶化,2008年7月16日,孙超、徐琳商讨协议离婚,并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共识。其主要内容是:孙超将住宅售卖,出售后计付徐琳16万余元,徐琳接到钱后与叶涛申请办理离婚。协议书签署后,彼此并没有到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本月,彼此两地分居。

  孙超、徐琳彼此均系南昌市某企业员工,徐琳每个月薪水全年收入2200元上下。坐落于南昌某住宅小区一栋住宅及屋内电热水器、布艺沙发、床、饭桌等家俱系孙超婚前房产;彩色电视、电冰箱、中央空调、全自动洗衣机为徐琳婚前房产。开庭审理中,徐琳称夫妻共有财产目前摩托1辆、离心水泵1个、手机上2部、木地板等。孙超认同以上财产,但表明在其中的摩托1辆系爸爸妈妈给自己所买,买离心水泵爸爸妈妈出了1000元。因孙超无法给予相对应直接证据,人民法院对以上财产给予确定,视作夫妻共有财产。

  接着,孙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栽定:离异;小孩由上诉人养育,被告方每个月付款赡养费600元。但徐琳表明与孙超以前签的离婚协议书中的16万余元孙超无法一次性计付,要求法院判决书其付款该笔账款。

  【案件】

  孙超、徐琳结婚后彼此常因琐碎争执,危害了夫妻关系;后因徐琳猜疑孙超与其它异性朋友有不正常关系,造成分歧进一步恶化,夫妻感情有名无实,故人民法院对孙超规定与徐琳离异的诉请给予适用。

  夫妻关系停止前,彼此所取得的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书不可以摆脱夫妻关系消除这一前提条件而单独、提早起效,而只有在夫妻关系解决后才起效。因此,夫妇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书起效前,一方被告方不可以将该协议书做为向另一方认为权益的依据。孙超与徐琳离婚诉状前自主签署的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法规约束,人民法院对徐琳规定孙超离异时一次性计付其16万余元的要求不得适用。

  法院判决书:准许孙超与徐琳离异;彼此的儿子刘文由孙超照顾,徐琳于本宣判起效本月起每个月30日前计付儿女扶养费300元,至其达到18岁止;徐琳每个月看望孩子刘文2次,孙超应予以帮助;坐落于南昌某住宅小区一套住宅及屋内电热水器、布艺沙发、床、饭桌等家俱是孙超婚前房产,归孙超全部;彩色电视、电冰箱、中央空调、全自动洗衣机系徐琳婚前房产,归徐琳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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