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协议离婚有什么缺陷?

时间:2022-04-27 15:00:00来源:法律常识

  协议离婚相对性于离婚诉讼的缺点关键有:

  1.离婚协议书的內容,不具有申请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的合同书內容,并不像人民法院的宣判和民事调解书一样,具备法律认可。协议离婚后,假如一方被告方不执行协议离婚中的责任,例如,不按时付款赡养费,或不执行房屋过户手续,或不履行付款夫妻共同财产折工程款的责任,另一方被告方还得再行提起诉讼请律师打官司,让人民法院确定离婚协议书合理并授予申请强制执行支配权后,再申请办理法院执行。

  2.离婚协议书的內容,很有可能会掩藏有后遗症。因为被告方不具有应该有的法律法规素养,再加上有一些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对性较少,在审批有关离婚协议书时,看不见离婚协议书中掩藏的风险性,或对一方被告方不好的要素,造成很有可能有后遗症产生。

  3.离婚协议书的內容,被告方从民事诉讼程序上面有后悔的支配权。依据最高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问题的表述(二)(下称为《婚姻法解释》(二))的要求,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后悔,要求变动或是撤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法院理应审理。但该文件与此同时要求,法院审判后,未发觉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存有诈骗、威逼等情况的,理应依规驳回申诉被告方的诉请。但终究一方被告方离婚之后一年内从法律程序上面有后悔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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