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不许生子离婚协议被判无效

时间:2022-04-27 17:01:08来源:法律常识

  为使婚生女孩获得更快的养育文化教育,夫妇彼此离异时签订合同,承诺再结婚后均不可再生肓儿女,毁约者担负10万余元合同违约金。之后,女性二婚,并于结婚后2年内生孕一子。男性遂觉得女性违反当时离婚协议书承诺将其状告法院,理赔合同违约金10万余元。日前,天津滨海新区法院一审驳回申诉男性诉请。

  上诉人孙先生2005年9月与被告方宋女性协议离婚,女儿婷婷(笔名)归宋女性养育。彼此在注册离异时,曾就孩子抚养权问题签订合同,承诺:“为使两个人的时间放到养育文化教育婚生女儿菁菁的身上,分别再结婚后均不可再生肓儿女,毁约者付款另一方合同违约金10万余元。”

  2007年2月,宋女性二婚,并于2009年9月与再婚老公生孕一男孩儿。获知此信息,孙先生就是以宋女性违背彼此协议书为由提起诉讼,规定宋女性担负合同违约责任,赔付合同违约金10万余元。

  开庭审理中,宋女性辩称当时签订合同并不是自身真正法律行为。她觉得,即使再结婚后又生孕儿女,也并不影响到自身对菁菁的养育文化教育,更何况自身有着合理合法生孕的支配权,因而当时签订合同应属失效,要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孙先生诉请。

  日前,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判后觉得,生育权是个人的法律规定支配权,不致与别人的商谈个人行为而受限制。在没有违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条件下,中国公民依照国家规定拥有生孕儿女的支配权。中国公民可以自行舍弃生育权,假如之后又想生孕儿女,依然可以再次履行生育权。

  人民法院觉得,孙先生和宋女性达到的有关严禁生孕的协议书,是对法律法规授予人民的生育权的人为因素限定,违背了法律法规有关中国公民拥有生育权的要求,这类协议书客观性上也侵害了宋女性如今老公的生育权,由于其合理合法履行生育权务必以宋女性的生育权不受到限制为必要条件,因而,彼此签署的严禁生孕的协议书失效。一审判决,驳回申诉许先生诉请。(新闻记者解金钊 报道员郭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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