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7 18:00:00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法院网讯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法院结案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子。由于一个标点,使上诉人与被告方离异时签署的有关房地产所属的协议书,发生了截然不同的二种含意,在大法官的辨证剖析下,分辨出其真正的含意。
庞女性与胡先生原系夫妇,育有一子,胡先生系某医疗机构员工。两个人在婚姻续存期内,胡先生企业分到胡先生一套非营利分床。2001年1月8日,彼此在民证局协议离婚,在离婚证书上有关房地产的协议书为:“房地产归属于庞女性.他的儿子定居.”标点仅以一点替代,有可能是分号或顿号,但造成二种不一样的房地产所属。2008年7月23日,庞女性为此为据向临沂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栽定胡先生相互配合申请办理产权过户。
胡先生则辩称,协议离婚时,充分考虑小孩未满十八岁,仅给庞女性和小孩有临时的居留权,并没有交出房地产使用权。并提供离婚证办理前两方取得的离婚协议书一份,內容为:”所买住宅一套由庞女性.他的儿子定居.”通过举证,彼此对二份直接证据的真实有效皆情况属实,但对含意各执一辞。
人民法院审判觉得,彼此对重要的二份直接证据真实有效皆情况属实,综合性那时候状况可作如下所示剖析:二份协议书的真正含意该是一样的,离婚证书中的协议书,有2种有可能的含意。但以前的离婚协议书 “由庞女性.他的儿子定居”从撰写习惯性可以看得出,正中间是顿号,并无歧意。可以看得出,彼此仅是对房屋使用权作了承诺,并不是对房屋产权做出解决。因而,宣判退回上诉人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