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从《婚姻法》司法解释解读

时间:2022-04-28 10:00:00来源:法律常识

  《婚姻法》法律条文(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书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或是被告方因离异就离婚财产分割达到的协议书,对双方具备法律法规约束。被告方因执行以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产生纠纷案件提出诉讼的,法院理应审理”,第九条:“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后悔,要求变动或是撤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法院理应审理”,从以上两根可以得到以下结果:

  一、表述中的“离婚协议书”应是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书”,且离异的真相早已获得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的确定,离婚协议书早已在被告方中间产生法律认可。由于,仅有那样的离婚协议书才有可能产生“被告方因执行以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产生纠纷案件提出诉讼的,法院理应审理”,若是在离婚诉讼中,经法院调解或宣判最后产生了民事调解书或裁决书,则不会有以上很有可能,被告方立即可以申请办理法院执行,而不用向法庭提出诉讼,即使提到人民法院也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标准不予以审理。同样,经法院调解或宣判最后产生的离婚调解书或裁决书也不会有“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后悔,要求变动或是撤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很有可能。该表述第25条即“被告方的离婚协议书或是法院的裁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早已对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提出正确处理的……法院理应适用”这儿将“离婚协议书”与法院的“裁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并排,一样可以证明。

  二、该表述仅仅适用“执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产生纠纷案件或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后悔”的状况,而对早已离婚了的客观事实被告方不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再度消除夫妻关系。

  三、人民法院在审判以第八条、第九条为由提到的起诉案子时,严苛遵循“离婚协议书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或是被告方因离异就离婚财产分割达到的协议书,对双方具备法律法规约束”的要求。若一方被告方不执行或不适度执行离婚财产分割达到的协议书责任,将宣判其履行合同,若经司法部门核查存有可变动或是可撤消的情况,将依规给予变动或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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