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离婚协议书有创立和起效两个阶段。
由于离婚协议书因涉及到真实身份关联不会受到《合同法》调节,只有依据《民法通则》法律行为基础理论做好表述。所说法律行为就是指中国公民或法定代表人开设、变动、停止民事权利和诉讼责任的合理合法个人行为。法律行为的创立要达到三个标准:(1)侵权人具备相对的民事行为;(2)法律行为真正;(3)不触犯法律法规或是社会发展集体利益。离婚协议书是夫妇彼此以停止夫妻关系为目地,就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等有关问题达到的一致性建议,合乎法律法规,都不违反社会发展社会公德。因而,理应评定离婚协议书自夫妇彼此完成一同法律行为时创立,即彼此签名时创立。
可是离婚协议书创立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书起效。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资产怎样切分、儿女由谁养育等信息的承诺是以夫妇彼此消除夫妻关系为必要条件,假如彼此沒有消除夫妻关系,这种承诺也压根无从说起。因而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具备法律法规约束的首要条件是被告方在结婚登记机关单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仅有是彼此在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申请办理了离婚以后才起效。
此外,还须强调一点:离婚协议书起效以后并不代表着就可以无忧无虑了。法律法规给了离异彼此再度寻找救助的机遇,也就是针对离婚协议书的內容,被告方从民事诉讼程序上面有后悔的支配权。依据最高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问题的表述(二)的要求,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后悔,要求变动或是撤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法院理应审理。自然这一救助有前提条件:签署离婚协议书情况下,一方存有诈骗或是威胁个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