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离婚后分割财产时产生纠纷的,该怎么办

时间:2022-04-29 09:59:59来源:法律常识

  有关实例:

  吴某与王某于1995年10月在北京当地结婚登记。结婚后,购买了三处房地产、一辆汽车。在其中三处房地产权利人备案在吴某户下,一辆汽车选购时备案在王某户下。二人后因夫妻不和,于2003年11月3日在民政部门备案离异。在离婚协议书中承诺:“男性吴某与女性王某因感情不和自行离异,经彼此商谈,对相关事宜达到如下所示协议书:

  夫妻共同财产已切分结束,彼此对于此事情况属实。二个孩子归男性养育。以上事宜,彼此确保认真履行;协议书內容若有瞒报、蒙骗、义务自傲。”

  离婚之后,女性王某因离婚财产分割与男性产生矛盾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到离婚之后的离婚财产纠纷起诉。

  上诉人王某诉称:原、被告方于2003年在北京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离异。因为离婚协议书仅对人身关系及孩子抚养权开展了承诺,未牵涉一切切分夫妻共有财产的主要内容。因为原、被告方户下的资产存有极大差距,现依规提出诉讼,规定人民法院依规切分夫妇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子等资产。

  被告方吴某辩称:原、被告方彼此承诺上诉人户下的车辆、储蓄归上诉人,被告方户下的资产归被告方,兄弟俩由被告方压力。被告方觉得,彼此在民政部门达到的离婚协议书系真正的,现上诉人称夫妻共有财产未切分,沒有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肯请人民法院给予驳回申诉。

  孩子抚养权问题异议并不大,即使有异议,还可以非常容易根据人民法院处理。但资产问题却系统漏洞比较大,“资产已切分结束”代表着彼此对资产的金额、切分的计划方案、分派的数量均已协议书一致,并处理完成。可是,有什么资产、怎样开展切分协议书之中却沒有反映。那样,会造成二种对立面的见解:

  第一种,辩方的建议,即然离婚财产分割已结束,表明资产已沒有必需切分,在谁户下就归谁全部;

  第二种,诉方的建议,即然沒有确定承诺资产的实际新项目和处理方法,理应视作约好未知沒有切分,理应依规切分。

  北京当地法院经审核后觉得,夫妻感情续存期内所得的的财物及其别的应该归夫妇一同全部的资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异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切分,可由彼此协议书解决。原、被告方在民政就离异及离婚之后的孩子抚养权、离婚财产分割所取得的协议书,均系真正法律行为。“一同离婚财产分割已结束”,既体现彼此解决资产的满意,又表明该合意已具体执行,且未发觉该项协议书存有诈骗、威逼等状况,对被告方理应具备法律法规约束。上诉人认为切分资产并不是离异时被告方掩藏或忽略的资产。尽管被告方户下的资产超过原来告,但协议书中,彼此只承诺兄弟俩归被告方养育,而未开设上诉人的责任。被告方独自一人担负抚养兄弟俩的义务,要制约一定的资产、人力资源,分多得资产是在意料之中的。更何况,考量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是不是公平公正,不可以以等额的有偿服务做为唯一的规范。原、被告方终究曾为夫妇,在切分夫妻共同财产时,除开单纯的权益外,免不了夹杂其它要素。从彼此分别操纵户下的资产看来,本质彼此已作出分别户下的资产归自己全部的承诺。故,针对原告人规定切分备案离婚之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诉讼请求,欠缺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故我院不予以适用。

  上诉人针对此宣判不服气,已起诉至人民法院某初级法院。现阶段,本案已经再次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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