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协议可否单独撤销某一条款

时间:2022-04-29 16:00:04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
  上诉人乔某和被告方张某2009年在民政部门自行协议离婚,彼此签署离婚协议书承诺:“女性乔某舍弃夫妻共同财产,闺女由男性张某养育。因乔某无收入来源,由男性张某每月计付女性乔某生活费用1000元,直到乔某二婚时止。”离婚之后,张某一直未依照协议书执行计付乔某生活费用的承诺。乔某提起诉讼至人民法院规定张某如期执行。张某在起诉中明确提出上诉,规定独立撤消离婚协议书中的该条约定,原因是显失公平,且乔某现与别人一起日常生活但不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张某不可依照承诺付款。

  矛盾

  审判中,此案有2种建议:第一种意见觉得,因离婚协议书承诺至女性二婚时止,该承诺的時间不确定性,客观性上面导致女性与别人只同居生活而不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性依然计付生活费用的不合理状况,故应予以撤消。第二种建议觉得,因离婚协议书系彼此自行签署,是双方的真正法律行为,被告方应当离婚协议书的承诺给予执行。

  分析

  小编允许第二种建议,原因如下所示:

  1.离婚协议书就其实质来讲系民事法律合同书。民事法律合同书遵循彼此被告方的法律行为,在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的条件下,合同书意向是遭受民事法律关系的维护和肯定的。此案中,离婚协议书系乔某和张某自行签署,是彼此真正意向的反映,不会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状况,不应该给予撤消。

  2.离婚协议书是一种特有的民事纠纷合同书。它以彼此被告方对真实身份关联的解决为前提条件,协议书中订立的具体内容与彼此消除夫妻关系紧密相连。离婚协议书通常是一方被告方允许另一方的某种规定后,另一方被告方方允许离异的。而夫妻关系一经合理消除,不经过法定条件不能修复,因此,独立撤消离婚协议书中的某一条文,忽略离婚协议书的条文与真实身份关联的紧密相接性,非常容易引起对一方被告方真实身份利益维护的缺少。融合此案客观事实,上诉人乔某认为,自身是在舍弃夫妻共有财产、闺女的抚养及其被告方张某允许计付乔某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方允许取消婚姻的,故在离婚协议书的别的条文均已起效的情形下,独立撤消离婚协议书中计付乔某生活费用的內容,对乔某利益的保障是不公的。

  3.民法典注重怎样激励侵权人追求完美本身合法权益,它对我们的方式更偏向于纵容,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对侵权人的管束理应是最少管束并非严苛管束,彼此被告方可以对自身的了解以不触犯法律法规为标准开展广泛处理。张某在离异时自行担负乔某每月生活费用1000元至二婚时止,尽管该承诺的時间不确定性,但张某做为彻底民事行为人,在做出责任服务承诺时,应预料该承诺很有可能会产生的不良不良影响,在该承诺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下,从维护保养诚实守信和承诺可靠性的社会发展视角,张某仍应根据自身自行做出的服务承诺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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