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的男性凭借自身的“文字功底”,对离婚协议书中的相关內容作了“全新升级”表述。
闵行人民法院觉得,伍先生的诉讼时效抗辩与离婚协议书原意显著不符合,日前做出一审判决,伍先生帮助将承诺的一套房产过户到殷女性户下。
签订合同
伍先生和殷女性因婚姻破裂离异。彼此于2006年3月到闵行民政局签署了自行离婚协议书。承诺了彼此所育之子由女性养育,男性不担负孩子一切生活费用;坐落于古美路上的一套产权房归女性全部;离婚之后男性帮助女性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变动办理手续等內容。
离婚之后,伍先生却无法按承诺将房产过户到殷女性户下,殷女性只能法律手段,要求人民法院栽定伍先生帮助申请办理这套房子的产权年限工商变更。
蛮横无理
伍先生对协议离婚的客观事实及自行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有效均情况属实,但其觉得针对自行离婚协议书內容,自身有不一样的了解——
离婚协议书承诺一套房子“归殷女性全部”,仅是归其定居,并不是将产权年限给殷女性;合同书中常称的“产权过户”,是将这套房产过户给孩子,并并不是产权过户给殷女性。因而,他不同意诉请。
不予以采纳
人民法院审判后觉得,原、被告方于2006年3月签署的自行离婚协议书是在彼此同意的基本上,经政府部门相关部门确定后建立的,是彼此的真正法律行为,应依规评定合理。
离婚协议书中已确立承诺,此案所争房屋所有权归殷女性全部,伍先生应在离婚之后帮助殷女性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因此殷女性的诉请于法有据,给予适用。
伍先生的诉讼时效抗辩与自行离婚协议书的原意显著不符合,人民法院不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