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签订离婚协议无效

时间:2022-05-16 11:01:06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结婚登记机关单位解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被告方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孩子抚养权、资产、负债等协议书內容开展核查、了解,被告方也应一同在场,这类核查关键对于彼此离异的法律行为及对离异不良影响的分配,在这类核查无法清除违反规定离异的情况时,应由被告方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办理法院宣布离婚无效

  【案件】李某与吴某于2006年5月1日结婚登记。2006年11月,李某患忧郁症, 2008年12月22日,李某与吴某到结婚登记单位填好了离婚登记申请报告,彼此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同一天,民政部门向李某、吴某授予了离婚证书。李某的爸爸妈妈获知后于2009年1月7日李某的爸爸妈妈向法院起诉,规定宣布李某与吴某的离婚无效。在本案的审判全过程中,经原告方申请办理,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了某医院门诊法医鉴定精神病鉴定所开展鉴定机构。得到的理论依据是李某身患精神分裂,分辨和控制力损伤,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这一个人行为欠缺实际性分辨工作能力,结果为精神分裂,无民事行为能力。

  【矛盾】此案在审核中针对应按哪一种程序执行有三种不一样建议:

  第一种建议觉得此案是结婚登记机关单位行政部门备案个人行为引发的纠纷案件,应按行政诉讼法程序流程撤消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的离婚登记个人行为,公布离婚无效;

  第二种建议觉得,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的备案个人行为是形式审查,被告方离异的方式要素具有,备案机关单位就可以准许离异,因而,应按民事诉讼程序先确定离婚协议书失效,随后再由结婚登记机关单位撤消离婚登记。

  第三种建议觉得此案由李某做为上诉人,其爸爸妈妈做为法定代表向法院提出民事案件,申请办理宣布离婚无效。

  【分析】小编较为认可第三种见解,原因如下所示:

  一、依照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自行协议离婚的,双方理应一同到一方被告方居民户口所在城市的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彼此被告方理应一同签定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理应写明彼此双方自行协议离婚的法律行为及其对孩子抚养权、资产及负债解决等事宜协商一致的建议。第十二条要求,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是无民事行为或限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归属于结婚登记机关单位不得审理的情况之一。此案即归属于此类情况,而结婚登记机关单位又无法核查出去,派发了离婚证书,对于此事情况应如何处理?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各自规范了不予以登记结婚和不予以离婚登记的情况,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八条要求结婚登记机关单位对被告方徇私舞弊、骗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单位有权利撤消结婚登记,公布已建立的法律行为失效,取回登记证书,并对可归责的受害人实现行政处罚法,对结婚登记管理者开展纪律处分。但200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新规章不但在名字上除掉了“管理方法”二字,并且在內容上也删除了结婚登记的行政工作的颜色,仅在被告方根据破产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因威逼完婚的,向结婚登记机关单位要求撤消其婚姻生活时,结婚登记机关单位才可以依申请者的办理做出行政主体,针对别的已经完成的结婚登记,包含失效登记结婚和失效离婚登记,破产法及《婚姻登记条例》未授于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积极依权力做出行政确认,结婚登记机关单位没有权利撤消离婚登记,宣布离婚无效,因此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强制规定行政单位履行本不属于其的权力,因而第一种建议不符破产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法律原意,不可以选用。

  二、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的要求,结婚登记机关单位解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被告方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孩子抚养权、资产、负债等协议书內容开展核查、了解,被告方也应一同在场,这类核查关键对于彼此离异的法律行为及对离异不良影响的分配,在这类核查无法清除违反规定离异的情况时,应由被告方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办理法院宣布离婚无效,法院宣布离婚无效的宣判具备对世法律效力,不用再由结婚登记机关单位再度开展离婚无效的宣布,结婚登记机关单位只需将法院的宣判收益婚姻生活档案资料就可以。因而,第二种建议也不够采。

  总的来说,此案由李某做为上诉人,其爸爸妈妈做为法定代表向法院提出民事案件,申请办理宣布离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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