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8 15:00:00来源:法律常识
二份內容截然不同的离婚协议书,第一份承诺了资产的切分,第二份又承诺了“无离婚财产分割”,对“无财产分割”的了解,彼此形成了模棱两可。那麼,“无离婚财产分割”,是肯定了第一份协议书以外的再无离婚财产分割,或是对第一份协议书彻底否认的本身就无离婚财产分割呢?——
二份离婚协议书 內容截然不同
今年已经34岁的红梅花是无锡市人。2003年与长自身4岁的黄伟结婚登记,因为彼此结婚前掌握不足,结婚后又不留意塑造夫妻关系,常以琐碎产生争执,完婚还不到一年,夫妻感情便产生了困境。
红梅花与黄伟人文素养较高,决策以协议书的方法友善地分开。彼此自主签署了自行离婚协议书,承诺男性自行计付女性RMB18万余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付款10万余元,其他的在2年内结清;以男性为名购入的海南马自达小轿车一辆,归女性全部,车辆贷款合同书项下贷款余额仍由男性再次付款。
离婚协议书签署后,想起此后就需要各奔东西,一股莫名其妙的寂寥涌上两个人的心中。因而,她们谁都没有积极主动提起去申请办理离婚,反而是静静地将离婚协议书收拢,依然日常生活在同一屋檐下,期待可以接纳彼此之间。但是,彼此终因性情性子不符合,2004年底或是决策离异,彼此到无锡市崇安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离异时承诺:彼此无生孕儿女,彼此无离婚财产分割,彼此无债务。
建议截然不同 反目成仇闹上法院
离婚之后,红梅花多次寻找黄伟,规定黄伟依照协议书履行承诺,黄伟却以沒有离婚财产分割为由一口拒绝了红梅花的规定。协议书上没有写的清清楚楚的,怎么会沒有离婚财产分割呢?他胡芦里究竟卖的什药?红梅花如何想也想搞不懂:“为了更好地离异,话说得那麼好看,离了婚,就耍无赖!”
红梅花越想越气,在多次索取未果的情形下,于2005年底赶到无锡市高新产业经济开发区法院,以黄伟未交货资产为由,一纸民事诉状将前任老公黄伟推上去了被告席,规定人民法院栽定黄伟交货资产。
红梅花诉称,自己与黄伟原系夫妇,彼此一年前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在当初宣布申请办理了离婚。离婚之后,黄伟并没有将应缴纳的资产给自己,现规定黄伟付款货款和海南省马自达轿车。在起诉中,红梅花将付款金额降低到了12余万元。为了更好地说明自身的认为,红梅花向法院给予了“自行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
黄伟对二份协议书情况属实,也认同钱和车辆未计付红梅花。但针对桂花的提起诉讼,黄伟气恼难禁。法庭上,他气冲冲地说:“18万余元及车辆均就是我的婚前房产,允许给与红梅花是赠予,如今经济发展工作能力恶变,乏力计付,且因彼此婚姻生活续存期内较短,沒有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大家才一致认同‘无离婚财产分割’”。黄伟还说:“在彼此协议离婚时早已确定了‘无离婚财产分割,无债务’,这也是彼此真正想法的表明,红梅花的诉请于法无据。”黄伟向法院给予了离异处理表、结婚证书影印件,证实“无离婚财产分割”系彼此真正法律行为。
针对黄伟给予的直接证据,红梅花沒有质疑。但对黄伟的辩驳,红梅花觉得十分难过。她讲:“由于拥有前一份协议书,且黄伟也允许那般解决,在离异时仅仅因为便捷才写的‘无离婚财产分割’,并不是确实无资产也非自己舍弃资产。”
针对之所以轻率地签订这一份“无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书,红梅花是一脸的郁闷和气愤,她讲:“大家那一天沒有携带自行离婚协议书,黄伟说再回家拿太麻烦了,总之大家早已签署了合同书,黑底白字又变不了,并且,合同书对资产早已切分了,比不上大家就签上无离婚财产分割。我那时候为了更好地便捷,也就允许了。”说到这儿,红梅花难过得双眼噙泪:“终究夫妻一场,想不到黄伟是那么一个不诚信的人,太令人沮丧了。”
二级法院判决书 回答迥然不同
经济开发区法院经审核后觉得,此案的热议聚焦点取决于对自行离婚协议书中的“无离婚财产分割”的了解。红梅花觉得是由于彼此一致同意依照第一份离婚协议书解决,为了更好地便捷才在后一份协议书中写了“无离婚财产分割”,并不是沒有离婚财产分割也非其舍弃资产。
黄伟觉得往往写“无离婚财产分割”是由于两个人夫妻关系续存期内较短沒有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彼此在2004年5月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对离婚财产分割也做好了承诺,但时隔大半年之久彼此才宣布离异,且在离婚协议书中并没有认同第一份协议书,黄伟如今都不认同该份协议书,故规定依照该份协议书的承诺开展切分资产无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以适用。
对于黄伟觉得沒有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开庭审理调研看来,彼此在婚姻续存期内的确有夫妻共同财产,且红梅花并没有表明舍弃切分资产,故针对黄伟的辩称不予以采纳。2006年6月,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根据夫妻共有财产标准宣判黄伟付款红梅花资产共为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黄伟不服气,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到起诉。在上诉中,黄伟称:彼此已在注册离异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切分达到了一致意见,因而,此案的热议聚焦点并不是原判所评定的“自行离婚协议书中无离婚财产分割的了解”,而应该依据之后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不是具有诈骗、威逼、瞒报等情况分辨。假如不会有以上情况,后一份则是合理合法合理的,依规应驳回申诉红梅花的诉请。
无锡市中级法院经审核后觉得,此案理应审判的是彼此在离婚登记达到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不是真实可信,是不是具有诈骗、威逼、瞒报等情况。黄伟与红梅花签署的二份离婚协议书均系彼此本人的真正法律行为,后一份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具体是对前一份离婚协议书的变动,该协议书确定了“彼此无离婚财产分割”、“彼此无债务”,而从此案所确认的客观事实看,彼此在签署该协议书时,红梅花对夫妻共有财产是了解的,而黄伟亦存有负债,如房子、车子的住房按揭贷款等,因而,本协议书应解释为红梅花对夫妻共有财产不切分,对负债亦不担负,彼此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切分达到了一致意见,黄伟在签署该协议书时没有诈骗、威逼、瞒报等情况,现红梅花后悔,规定再次划分资产是沒有原因的,依规不可适用。
2006年11月15日,无锡市中级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宣判撤消一审民事判决,并宣判驳回申诉红梅花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