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7 13:00:00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岳先生为找到和爱人的感情,应老婆的规定离婚之后从头开始,没想到在他认为的假戏却如愿以偿,彼此关联日益恶变。近日岳先生为变动早已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减少赡养费将前任诉至西城法院。
岳先生与陈女士2007年完婚,2008年育有一女,因陈女士沉迷买东西,每天晚上十点多才回家了,自身常网上聊天打发时间。后被老婆获知,彼此关系紧张。陈女士明确提出离异,并说自身并不想离婚,仅仅想象电视连续剧里一样,期待离婚之后岳先生再次追求完美自身,让她感受到结婚前的幸福快乐,因此二人协议离婚。离婚之后,二人仍同居生活,但陈女士并沒有尝试找寻丧失的情感,与岳先生的感情日益下降。岳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规定变动自身非自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要求再次切分资产和减少赡养费金额。现阶段,此案已经进一步审判当中。
申请办理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但是,签了离婚协议书以后还能不能后悔呢?
一、离异自身不可以后悔
彼此离婚之后其夫妻感情消除一部分马上产生法律认可,任何一方不可后悔。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离婚之后,双方自行修复夫妻感情的,务必到结婚登记机关单位开展再婚备案,”由此可见,再婚不但务必彼此自行,还务必再次申请办理登记结婚。
二、未成年子女养育问题可以后悔
成年人孩子抚养权问题关键涉及到孩子抚养权和赡养费。假如依原协议书执行比较严重不利儿女的健康快乐成长或赡养费显著稍低,另一方随时随地有权利规定抚养权变更或提高赡养费。
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正常情况下不可以后悔
实践活动中,有些人为了更好地做到快速离异的目地,将绝大多数或是所有夫妻共有财产均同意给与另一方,而一旦做到离异目地,相反又以显失公平等为由提起诉讼。法律法规显而易见不可以适用这类不守信的个人行为。
由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要求:“离婚协议书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条文或是被告方因离异就离婚财产分割达到的协议书,对双方具备法律法规约束。被告方因执行以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产生纠纷案件提出诉讼的,法院理应审理。”与此同时,该表述第九条还要求:“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后悔,要求变动或是撤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法院理应审理。法院审判后,未发觉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存有诈骗、要挟等情况的,理应依规驳回申诉被告方的诉请。”
由上由此可见,一方面,离婚协议书一旦签订,彼此即理应遵循,被告方因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产生纠纷案件提出诉讼的,法院理应审理;另一方面,假如存有诈骗、要挟的方式而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为可变动或是可撤消协议书,因而,假如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后悔,要求变动或是撤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法院是审理的,但是在查清不会有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存有诈骗、要挟等可变动或是可撤消协议书的法律规定原因后,人民法院则会给予驳回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