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事实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事实是什么证据

时间:2022-08-15 11:21: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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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什么是事实婚姻

法律分析:事实婚姻是指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用夫妻的名义 来共同生活的婚姻。法律目前并不会承认事实婚姻, 也就是说这种婚姻是不受法律所保护的。法律规定,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 关系。一旦两个人发生财产或者其他方面的纠纷,法 律都会按照同居关系来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 姻法),制定本条例。

法律中是怎样规定事实婚姻

法律规定事实婚姻是如果男女双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形成了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是合法的,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所形成的一种特殊身份关系的状态。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法律分析】事实婚姻的成立有三个构成要件:1、是以夫妻名义。2、是公开同居生活。3、是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所谓的事实婚姻是什么?

事实婚姻是指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用夫妻的名义来共同生活的婚姻。法律目前并不会承认事实婚姻,也就是说这种婚姻是不受法律所保护的。法律规定,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一旦两个人发生财产或者其他方面的纠纷,法律都会按照同居关系来进行处理。

民法典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法律分析: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

法律保护事实婚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视为事实婚姻关系,受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制度的相关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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