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婚姻家庭法学》,婚姻家庭法学概论

时间:2022-08-15 12:02:4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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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课程讲什么内容?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婚姻家庭法学是以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和婚姻家庭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基础法学学科。本课程介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发展历史、立法体例、基本原则和法律措施,研究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婚姻的效力、离婚制度、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制度、保护婚姻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措施制度内容。学习婚姻家庭法,对于学生培养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和法律意识,运用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解决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问题、维护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具体含义

你好。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婚姻家庭法学是以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和婚姻家庭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基础法学学科。本门课程介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发展历史、立法体例、基本原则和法律措施,研究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夫妻关系制度、离婚制度、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制度、收养制度、监护制度、保护婚姻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措施制度、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等内容。学习婚姻家庭法,对于学生培养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和法律意识,运用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解决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问题、维护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均具有重要的意义。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经由以195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滞、以198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恢复和发展,至90年代逐渐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干、以《收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配套、以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各个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分散化结构态势。与此相伴随,法学界关于修改婚姻家庭法的研究从80年代末拉开序幕,90年代中期趋于共识,至今已提上立法工作议程,初步完成了“专家试拟稿”,并正在展开讨论。参与这一跨世纪的重要立法研究活动的学者,理应感受到一种学术的沉重和历史的责任。为此,笔者特就中国婚姻家庭法宏观定位的五个方面提出粗略思路,以期学界同仁加以提升和深化,并纳入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建构之中。

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二)一夫一妻原则 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三)男女平等原则 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其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 系指按照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人们的生育行为进行计划调节。生育制度与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关系。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六)婚姻家庭主体的共同责任。我国婚姻法第4条是不可诉条款,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时效婚:按照是民法的规定,时效婚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在事实伤同居一年后始得视为正式的配偶。如女方外宿达三日以上,时效即告中断。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B>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向丢失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解除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书,其与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亚血缘关系: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它仍是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其特征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血亲:是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的血亲。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登记制:是指结婚必须到法定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收养人为父母,被收养人为子女。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等法律关系。收养关系的解除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消除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等法律后果。收养公证: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直接扶养:就是共同生活扶养,即被扶养人与扶养义务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监护的终止:是指依法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监护关系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从而导致监护关系的消灭。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有军籍的)的妻子与其结婚或者同居,破坏军婚罪处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威迫的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以强奸罪论处。非婚生育: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生育子女的男女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方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等。民族婚姻:是指少数民族在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婚姻和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关系。包括:结婚、离婚、复婚、扶养、监护、收养等。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的独特的地区民商事法律制度之间在同一层面上的冲突。

婚姻家庭法的内容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由亲属身份法和亲属财产法构成。前者源于婚姻家庭的人伦秩序,是严格意义上的身份法;后者由前者派生,但更贴近于财产法范畴。在古代社会,以家庭为本位的亲属体系具有鲜明的等级特权和支配服从的身份伦理属性。维护这种身份等级关系不仅是人伦道德之要旨,也是法律规范之重心,所以其婚姻家庭法的价值本位在于身份,亲属财产关系只能为这种身份服务,居于从属依附地位。近现代社会由“身份到契约”、由“家本位”的农业社会到“人本位”的市民社会的转轨,也带来了婚姻家庭内容重心的移位。传统的反映等级特权、支配服从之人伦要求的身份法因与人格独立、自由、平等的市民社会难于相容而丧失其法律意义;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已不再十分注重身份,而是注重身份中具有独立人格本位的人的权利和利益。所以传统的亲属身份法内容不断减少,亲属财产法则详呈于法条之中。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出版

书名:婚姻家庭法ISBN:750361194作者:王洪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定价:27页数:375出版日期:2003-1-1版次:1开本:16开包装:精装简介: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婚姻家庭法学是以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和婚姻家庭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基础法学学科。本门课程主要介绍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措施,研究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夫妻关系制度、离婚制度、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制度、收养制度、监护制度、保护婚姻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措施制度、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等内容。学习婚姻家庭法,对于学生培养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和法律意识,运用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解决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问题、维护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均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及其规范内容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点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和地位一、婚姻家庭法的形式渊源二、婚姻家庭法的地位第三节 身份法律关系与身份法律行为一、身份法律关系二、身份法律行为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述二、婚姻自由原则三、一夫一妻制原则四、男女平等原则五、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六、实行计划生育原则七、关于《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道德原则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 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一、亲属的社会意义二、法律上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三、亲属的分类四、亲属的范围第二节 亲系、辈分和亲等一、亲系二、辈分三、亲等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一、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二、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三、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四、亲属关系的重复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第三章 婚姻的成立第一节 婚姻的意义、法律性质与成立要件一、婚姻的概念及法律性质二、婚姻的要件三、婚姻成立的历史发展第二节 婚约一、婚约的概述二、我国现行法对婚约的态度第三节 结婚的实质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第四节 结婚的形式要件一、结婚的形式要件概述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概述二、我国《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第六节 事实婚姻一、事实婚姻的概念二、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原则变迁三、事实婚姻的效力第四章 婚姻的效力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述一、婚姻效力的概念二、夫妻的法律地位三、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第二节 夫妻身份上的效力一、概述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身份关系三、关于婚姻身份效力的立法完善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规范内容二、夫妻财产制的类型三、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沿革四、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第五章 婚姻的终止第一节 概述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二、离婚与别居三、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四、我国现行离婚法的基本特点第二节 登记离婚一、登记离婚概述二、登记离婚的条件三、登记离婚的程序四、关于登记离婚的几个问题第三节 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概述二、诉讼外调解三、诉讼离婚程序四、离婚诉权的限制五、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一、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二、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三、离婚损害赔偿四、离婚对父母子女的法律后果第六章 父母子女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二、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演变第二节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四、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五、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三节 婚生子女一、婚生子女的意义二、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第四节 非婚生子女一、非婚生子女概述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与准正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第五节继子女一、继父母子女的概念及类型二、继父母子女法律地位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第六节人工生育子女一、人工体内受精子女二、人工体外受精子女(试管婴儿)第七节 亲权一、亲权的概念与特征二、亲权的主体三、亲权的内容四、亲权的行使与限制五、亲权的停止和消灭第七章 收养第一节 收养的概述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二、收养的基本类型三、收养的性质四、收养制度的变迁第二节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原则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三、平等自愿原则四、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五、不违背计划生育的原则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二、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三、关于《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的确认第四节 收养的效力一、收养的法律效力二、收养行为的无效第五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一、协议解除二、诉讼解除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第八章 扶养第一节 概述一、扶养的概念二、扶养的特征三、扶养的分类四、扶养制度的演变第二节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一、夫妻之间的扶养二、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三、祖孙问的扶养四、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第三节 亲属扶养的完善一、扶养的范围二、扶养的成立要件三、扶养的顺序四、扶养的程度五、扶养的方式六、扶养的变更七、扶养义务的消灭第九章 监护第一节 概说一、监护的概念二、监护与亲权的关系三、监护的目的和性质四、监护制度的沿革第二节 监护的设立一、对未成年人设立监护的原因二、对成年人设立监护的原因三、监护开始的时间第三节 监护机关一、监护机关的概念和种类二、监护人第四节 监护的内容一、监护事务二、监护责任第五节 监护的变更与终止一、监护的变更二、监护人的撤换三、监护的终止第十章 附论第一节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概述二、妨害婚姻家庭的不法行为与法律规范竞合三、救助措施四、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节 民族婚姻一、民族婚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性立法三、变通或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四、处理民族婚姻纠纷应注意的问题第三节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一、涉外婚姻的概念和特征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三、涉外结婚四、涉外离婚五、涉外复婚六、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七、涉外收养第四节 涉及华侨、港澳同胞的婚姻家庭关系一、涉及华侨的婚姻二、涉及港澳同胞的婚姻第五节 涉台婚姻家庭关系一、涉台婚姻家庭关系概述二、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的结婚问题三、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的处理四、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离婚问题五、涉台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处理原则六、对台湾地区有关婚姻家庭民事判决的认可第六节 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一、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客观存在及原因二、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特点三、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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