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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
1、一般概念:
婚姻的定义,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的定义,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2、法律概念
《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两点:
一是关于财产方面,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前财产约定以结婚登记日起效,婚内财产约定以约定之日起效。
二是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扩展资料
《婚姻法》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家庭权利的名词解释?
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依据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分别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呢? 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 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主要有: 1.夫妻财产制。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排斥夫妻就财产的归属另行约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财产的归属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和继父母继子女四类。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 (1)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对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规定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 (2)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 (3)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2)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 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祖孙之间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3)兄弟姐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在现实生活中学会调节好家庭关系很重要,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是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客观基础。社会道德和法律共同规范着婚姻家庭关系。道德调整和法律...任何单一的规范都不能胜任调整现代复杂的社会关系的重任,尤其在婚姻家庭领域。在家庭之中,建立一种互信互爱的关系是很重要的,这是家庭稳固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你就会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完成你心中的事业。但有一点,我们也不应该忽视,这就是对孩子的培养和教育。孩子是家庭和社会的未来,也是维系家庭关系的一个重要纽带。你和她(他)都不应该忘记这一点,如果把这一点忽视了,你的家庭就会潜伏着许多危机,将可能对你们产生一些你们所不愿看到的后果。
宪法 婚姻家庭权利
你想问什么?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原则性规定;②妇女的婚姻自主权;③为了保护孕、产妇女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④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⑤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⑥离婚时在住房问题上对女方的保护;⑦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⑧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⑨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
妇女享有的婚姻家庭权利有哪些
妇女在婚姻家庭,享有下列权利: 1、婚姻自由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2、夫妻有平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受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3、妇女享有独立的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婚姻法》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4、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 《婚姻法》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5、平等的监护权,抚养和管教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6、与丈夫有平等的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7、平等的住所权: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9、平等的扶养权; 《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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