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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在婚姻介绍所怎么收费如何理解"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法律内涵你知道婚姻的必需品是什么吗?该注意什么?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夫妻之间的关系状态有哪些?怎样理解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也是《宪法》及有关法律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基本含义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1.属于权利义务平等所谓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个含义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是相等的。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家庭关系中,不能存在一方只享受家庭上的权利而不承担家庭上的义务;也不能只履行家庭上的义务,而不享有家庭上的权利。夫妻应当互相尊重,做到互相帮助、互敬互爱,不能互相虐待,也不能互相遗弃,更不能互相歧视。应共同促进家庭幸福与和睦,维护作为社会细胞而存在的家庭的健康。
2.属于人格平等所谓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二个含义是相对夫妻双方而言的,每个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各自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这一规定也要求,在家庭关系中,不能存在一方有人格尊严。而另一方没有人格尊严,比如不能一方享有姓名权,而另一方没有姓名权。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不是说夫妻在家庭事务上必须平均承担,家庭事务是不是平均承担,怎样承担,则由具有平等人格的夫妻之间相互协商,自愿商定。
3.属于处理夫妻关系的基本规范所谓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三个含义就是,其是处理夫妻关系的基本灵魂、基本准则、基本原则,在夫妻关系中具有统帅地位。在家庭中涉及夫妻关系的问题较多、较为复杂,一旦出现《婚姻法》中没有规定的问题而又需要解决时,则必须以此为依据,在综合考虑《婚姻法》所确定的有关基本原则(比如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的基础上来处理问题。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为:
1.人身权方面主要为:一是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二是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三是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财产方面主要为:一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婚姻法》所规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三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规定:四是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五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附录一
如何理解"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法律内涵
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夫妻财产制度有关问题提些初浅的看法与同行探讨。 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部分或全部分财产共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很重要的概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例如双方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是所得的财产”,其实质内容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权,包括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和非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取得某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该财产仍然是夫妻所得的财产。但是,对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实际占有,而没有取得财产权的财产,无论合法与不合法,都不属于夫妻所得的财产,比如借用他人的财产和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第三,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只包括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因为来源于夫妻以外的人的财产,和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均不属于夫妻所得的财产,如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所以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仅仅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 第四,夫妻所得财产的范围,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该有以下几方面:(一)工资、奖金,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劳动报酬在以各种形式出现,如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些都应视为工资、奖金性收入,纳入工资、奖金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实践中,对股份、股权这种资本性为主的收益的认定和处理难点较多,涉及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问题,有待于立法上去完善解决,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方精神,现在司法实践中有几个问题应该明确:(1)股份(或股权)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2)股份(股权)作为一种公司股东的权益,在认定和处理时要考虑公司法的相关规定;(3)在审判实践中,要考虑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保护弱者,尤其是妇女合法权益,当出现婚姻法与公司法的冲突时,既要考虑夫妻共同对外的义务,又要考虑夫妻间的基本公平。(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四)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这里说的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接受赠予人无偿给予财产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比如受赠予人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实际取得财产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权的,赠予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予财产,不是夫妻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上述四项财产以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这个灵活规定,是因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情况变化较快,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共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共有财产的情况,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以适应时代变化发展的需要。此外,在审判实践中,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应该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所得孳息、增值,如果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可以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孳息、增值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不问财产的来源以及各自贡献的大小,都平等地享有处理权,这也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有三方面的含义,其一共同所有的含义,是指夫妻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前,每一项财产,夫妻均拥有共同所有权,包括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二夫妻有平等处理权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包括夫妻以外的其他人财产;其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处理共同财产必须协商一致,共同处理,而不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强调财产来源,贡献的大小。
你知道婚姻的必需品是什么吗?该注意什么?
婚姻的必需品是钱。俗话说,贫穷夫妻百日哀,良好的婚姻必须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如果物质基础不牢固,婚姻将会有很大的可能性不幸福。结婚之后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家庭关系
结婚之后就产生了第3个家庭,一个是原生家庭,一个是新组合家庭,另一个是对方的父母家庭。如何维持好三个家庭之间的情感沟通是结婚后必须了解的,尤其是婆媳关系,更应该注重。
现在的社会,婆媳关系比较复杂,尤其是在现在物质条件如此重要的前提下,婆媳关系更难处理。
2、注意与伴侣的关系
结婚之后就意味着自己要与对面的这个人生活一辈子,两个人的性格,生活习惯以及工作等方方面面都应该是磨合的比较不错,如果在结婚前的性格不符还选择结婚,会造成很多的困扰。
另外在订婚之后结婚之前的这段时间,两个人有必要同居,深入了解对方,这段时间如果没有产生较大的沟通障碍,就可以考虑结婚的对象。
3、注意与自己的后代之间的情感联系
现在的孩子大多早熟,思想较为开放,结婚之后必然会有1~2个孩子,因此如何当好父母和维护孩子之间的情感联系也是结婚之后所必要考虑的议题之一,很多家庭的父母由于和孩子缺乏沟通,导致家庭关系破裂,孩子叛逆也会影响两个人之间的婚姻幸福。
总体来说,结婚不仅是个人的人生大事,也是两个家庭重新去扶持一个新的家庭的大事,婚姻是一门学问,但是这门学问在结婚之前是很难学到的,只有结婚之后自己慢慢的去体会,慢慢的去了解再慢慢的去学习,所以也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至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5)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B、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之间的关系状态有哪些?
夫妻之间的关系状态有四种关系。
第一、水、水关系(生死相依、荣辱与共型):夫妻双方同质、同色、同味;相亲、相爱、相溶。两人一旦结合,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相守一生,有时平淡无味,有时甘之若饴;既能情投意合,又能志同道合。
白头到老,或生死相依、同舟共济;或同流合污、荣辱与共。夫妻生活既有风花雪月,又不乏恩义和担当。两人合则心有灵犀、相得益彰;分则一种相思、两处闲愁。最终是共患难、共进退、共富贵。这种状态是夫妻关系的最高境界。代表:李清照夫妇。正所谓“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
第二、鱼、水关系(亲密无间、如胶似漆型):夫妻双方总是卿卿我我、难舍难分,时而激情迸发如狂涛巨澜;时而含情脉脉似玉露琼浆。只要在一起,就有说不完的甜言蜜语,感动天的海誓山盟,享不尽的鱼水之欢。正所谓“鱼无水则不活,水无鱼则无景”。代表:司马相如和卓文君。
第三、油、水关系(貌合神离、相安无事型):彼此之间偶尔也能够相濡以沫却更多的是泾渭分明,喜欢保持距离。两人之间往往你是你、我是我,即使是同装一盏,那也是界限清楚、泾渭分明,一上一下、一清一浊。有时候,他们一个有爱,一个不爱;
一个飘香十里,一个无动于衷;一个想白头到老,一个却虚与委蛇。他们常常是人前相敬如宾,人后貌合神离;白天举案齐眉,晚上同床异梦。正所谓“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代表:完颜洪烈和包惜弱。
第四、水、火关系(不共戴天、同归于尽型):两人突然反目,以致形成鱼死网破的状态。彼此各怀鬼胎、包藏祸心:不是你烤干我,就是我浇灭你,总之是不共戴天了。正所谓“泪添黄河九曲溢,恨压三峰华岳低”。代表:杭州某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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