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4:11: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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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双方从法律上不再具有任何关系,唯一的连接点就是孩子,受伤害最深的往往也是孩子。如何护航孩子的健康成长,民法典等就此对离婚的父母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不能把对孩子的义务简单等同于支付抚养费
赵女士与崔某2011年生育一子晓璀,2021年离婚时约定晓璀归赵女士抚养。不承想一年多来,晓璀不听话、摔东西,还动手打人,就连母亲让他写作业和起床上学他都想动手。
考虑到晓璀比较听父亲的话,赵女士就让崔某来管教晓璀,甚至提出让晓璀随其生活,结果均被崔某以其已支付抚养费、工作繁忙为由拒绝。那么,支付了抚养费就可以对孩子不管不问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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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抚养费只是履行义务的一个方面。民法典第1084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0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很显然,离异后无论是否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都仍要承担家庭教育职责,加强亲子陪伴,从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对孩子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
该案中,崔某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显然是违法的,赵女士可以就此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即使变更晓璀的抚养关系不成,法院也会向崔某发出《家庭教育令》,命令其纠正错误,尽到父亲的责任。
孩子想变更抚养关系,应予以满足
晓铭现已11岁,他6岁那年父母离婚,自己由父亲抚养。父亲是个工作狂,双休日都很少休息,无暇陪伴自己,这让晓铭感到很孤独,很想搬到母亲那边生活。母亲考虑到自己有抚养能力,为了满足晓铭的愿望,就去与前夫协商,可前夫坚决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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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涉及的是未成年人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就该案而言,鉴于双方就变更晓铭的抚养关系不能协商一致,晓铭母亲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于晓铭是已满8周岁的孩子,法官除了着重审查晓铭母亲的抚养能力外,还会询问晓铭的真实意愿。如果晓铭母亲具有抚养能力,晓铭也确实想跟母亲生活,那么法官就会满足晓铭的愿望。
抚养费虽有约定,可因情势变化要求增加
晓茹现在读初二,2016年,其父亲薛某和母亲沈某登记离婚,晓茹由母亲抚养,薛某每月付给抚养费1000元。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晓茹的生活学习支出也日益增多。由于母亲收入有限,父亲的条件很富足,所以,晓茹和沈某都先后要求薛某多给些抚养费,结果均被他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能更改为由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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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民法典第1085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晓茹有权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鉴于父亲不肯,晓茹应当向法院起诉,由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该案中,薛某具有负担能力,因此,如果晓茹的正常生活学习费用确实超出了原定抚养费数额,那么法官会酌情判令薛某增加抚养费。
婚姻失败,不能以损害孩子的利益报复对方
刘某与黄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载明孩子由黄女士抚养,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定期探望孩子。不料,离婚后不久,黄女士就以各种理由拒绝刘某探望孩子。
刘某认为前妻的理由根本不成立,其实是前妻一直把婚姻失败的原因归咎于他,因此用拒绝探望的方式进行报复。刘某气愤之下就不再支付抚养权,以致双方矛盾不断。
点评
双方的做法均是损害孩子利益的违法之举。
一方面,民法典第1086条第三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可见,中止一方的探望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对子女有虐待、家暴等侵权或犯罪行为;二是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作出中止探望的裁定。很显然,黄女士的行为不仅剥夺了对方的探望权,而且也剥夺了孩子得到父爱的权利,这无疑会给孩子造成心理伤害。
另一方面,支付抚养费是刘某的法定义务,它与探望子女之间不存在互相制约的关系。刘某本应通过法院来实现探望权,却以拒付抚养费来对黄女士进行反制,最终损害的是孩子的权益,使得孩子的日常生活学习无法保障。
(潘家永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对于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市民来说,如何向法庭证实自己正遭遇家庭暴力?哪些形式是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表述。那么,作为普通市民遇到家庭暴力该如何维权?8月3日,大河网记者对南阳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长白丞博和焦作市中院家事审判庭员额法官张瑞明进行了采访,来听听他们有哪些建议。
白丞博(中)在庭审中
白丞博说,因反家庭暴力法对此规定相对比较笼统,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定障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上述《规定》,以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进一步彰显了人民法院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情怀。通俗点讲,就是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内容更加明细化,使其更容易理解和适用。
◆不离婚也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在申请条件方面,《规定》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即如果遭到配偶的家庭暴力,即使不想提出离婚诉讼,依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法律层面限制施暴者的行为,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持婚姻和家庭稳定。
◆新增冻饿或经常性侮辱等方式的行为
细化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除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还增加了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
◆10种形式可作为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证据
明确了可以证实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证据形式。具体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
◆新增两种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内容
增加了“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的内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规定》明确上述“其他措施”包括(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除此之外,《规定》还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还显示了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的主张,无论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被申请人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人民法院均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进一步凸显了人民法院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意志。
◆南阳两级法院让一百多个家庭破镜重圆
白丞博说,近年来,南阳两级法院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工作,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中和涉及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中,依法快审快结,及时发出司法保护令,严格限制和约束施暴者行为,让数百名家暴受害者回归正常生活,让一百多个家庭破镜重圆。
张瑞明走进军营宣讲法律知识
◆建议:离婚后被前夫骚扰也要纳入人身保护令调整范围
焦作中院家事审判庭员额法官张瑞明告诉大河网记者,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的该法调整范围覆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规定》将其明确为九种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及其他有监护、抚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张瑞明说,《规定》将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常见的涉家暴姻亲关系纳入保护令调整范围,是在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生活现实的基础上作出的补充规定,有助于保护令的有效实施。但现实中离婚后如果被前夫骚扰,只能受到治安处罚,没有明确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个范围。司法实践中各地裁判标准也不统一。
所以张瑞明建议离婚后前夫仍对前妻继续进行骚扰,也应该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范围。
张瑞明说,如果前夫继续骚扰的话,前妻不仅可以将前夫的电话号码加入黑名单,以避免短信或电话骚扰以外,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孩子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 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3.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5.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6.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 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中还可以对每年抚养费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7.举证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8.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4)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5)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6)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7)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8)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9.直接抚养的归属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继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如果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考虑的选择;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14.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5.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江西法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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