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21:29: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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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导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果一方缺席的,经过相关流程,可以缺席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流程中有缺席判决制度,是指原告或被告不到庭参与法庭审理的,法庭经过相关措施后,可直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不到庭,也存在缺席判决的可能。
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缺席判决的相关情形包括:
1.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3.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 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方下落不明且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会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综上,如果己方为原告起诉离婚,很大程度上不用太担心被告会不出现,起诉是己方的权利,对方不出现只会丧失其在诉讼中的权利,对其非常不利。而且还可能直接被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对原告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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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萍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男方未到庭,小萍未提出相关证据,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一年后,小萍以男方对孩子不管不问且有家庭暴力为由,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经传票传唤,男方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是不是对方不来开庭就不能离婚?
依照法律规定,依法送达传票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小萍两次起诉离婚,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可以据此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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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738/长春FM91.6
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播出时间:周一至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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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月半马尧
审核:怀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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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对方拒不到庭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但是,起诉离婚要求双方必须到庭,这样法院在处理离婚时,若一方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这个婚能不能离,法院将如何处理呢?
一、起诉离婚,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被告不到庭,法院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可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条:“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复是:“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离婚案中被告逃避拒不出庭的,实务中法院的做法是先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被告仍不出现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后,自己可以不出庭吗?
离婚案件中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
实在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应在开庭之前当面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或对书面意见做公证,由代理律师递交给法庭,这样被告可以不再出庭。
如果被告没有出庭,又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即使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也会按照缺席对待。缺席判决,会对被告不利。
下面两则案例,均是被告未到庭,结果被法院判离的情形:
案例一:原告凌某与被告游某离婚纠纷案
桂平市人民法院
(2013)浔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情况:原告凌某与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秋源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桂平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由结婚,但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互不相让。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长达五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与被告已无和好的可能,坚持要求离婚。诉讼发生后,被告采取消极的应诉方法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表明其已无心挽救双方的婚姻家庭,对原告的诉求无异议。综上,依法应予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准予离婚。
案例二:陈某1诉陈某2离婚纠纷案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2016)粤1803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情况: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是自主自愿成婚,并生育了两子女,夫妻感情应是好的,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出现矛盾而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时,双方却无努力去修补,感情逐渐淡化,原告也曾经起诉离婚,而且在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告未提出任何抗辩,也没有表现出要求挽救这一婚姻的任何行动,是对这段婚姻漠视,同时,原告也坚决要求离婚,表明原告要求离婚之决心,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对双方今后及生活均不利,因此,应准予原、被告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二子女已成年,原告陈述称两人已出来工作,已无需抚养。被告陈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并承担不到庭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准予离婚。
不管是要想挽救婚姻,还是想争取小孩抚养权或者更多财产,出现离婚诉讼时,应积极面对,并做好充分的准备,这样才可能达到想要的结果。躲不是办法,反而还会带来不利的影响。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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