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我国婚姻家庭法有什么缺陷,以下6个关于我国婚姻家庭法有什么缺陷的法律常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常识资讯。
婚姻制度不合理不完善在什么部分?怎样改变能完善它?婚姻介绍所是怎么收费的新婚姻法有哪些利弊新婚姻法的利弊你认为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存在哪些不足?应当如何完善?_百度...现阶段我国婚姻家庭问题的表现有哪些?婚姻制度不合理不完善在什么部分?怎样改变能完善它?
婚姻与家庭(亲属)法典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的颁布,为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亲属)制度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按照制裁和事后救济的立法思路,根据我国婚姻家庭的现状和司法实践,结合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在完善无效婚姻制度的过程中如何制定民法典,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目前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认为婚前的财产是自己的,婚后的收入是自己的共同财产。丈夫和妻子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在离婚时,有必要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并确认子女的监护和抚养费用。
然而,现行制度的问题是,过于强调财产权,但对人们在婚姻中的行为却没有限制。法律没有承认和奖励一方在婚姻中的努力。结婚后,如果是全职太太,房子是男方婚前财产,财产没有她的名字,所以如果离婚,女方是没有财产的,而家庭中最有价值的往往是房子,而女方没有经济收入,很难得到孩子的抚养权,所以法律对女方几乎没有保障。
而非法婚姻中的私人利益或危害较小的公共利益被法律赋予了特定的人,并享有索赔权,从而使其处于可撤销的状态。因此,这两种制度相互补充,使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更加丰富和完整。而由于女性的危机感,大家都在忙于工作,女性不敢结婚也不敢生孩子,真正注重家庭和孩子的女性自然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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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有哪些利弊
新婚姻法的变动:一、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此次新婚姻法颁布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将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法律责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离婚一章中明确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新制度新修改的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设了许多新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则和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一个。新婚姻法颁布后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三、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更明晰
新婚姻法的利弊
新婚姻法的变动:一、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此次新婚姻法颁布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将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法律责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离婚一章中明确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新制度新修改的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设了许多新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则和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一个。新婚姻法颁布后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三、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更明晰
你认为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存在哪些不足?应当如何完善?
解答如下: ----------------------------------------------------------------------------------------------------------------------- 你这个题目足以写一篇漂亮的论文,在这里我就简要的发表一下我的拙见: 除了自愿离婚,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见于《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关于这个规定的优点就不说了,就说说这个离婚规定存在的不足: 第一、夫妻感情属于人的心理、情感等精神活动范畴,不属于法律能够直接调整的范畴,只有作为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实体性婚姻关系才是法律应该调整的对象; 第二、夫妻感情具有浓厚的个性化主观色彩和深层次的隐秘性,即使是当事人自己也往往只能意会不能言传或不可捉摸,这就增加了离婚审判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第三、婚姻是作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的,感情交流只是夫妻精神生活的内容,它并不等于也不能代替构成婚姻本质的另外两个方面。因此也不能囊括所有导致夫妻离异的因素; 第四、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必须以夫妻婚后有感情为前提,以感情破裂导致离婚为结果。但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未建立起感情而婚姻得以缔结和存续的并不少见,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得到法院批准且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某些离婚案件,如因一方失踪或患病而离婚,则属于婚姻的基本功能和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况,表现的是婚姻破裂而非所谓感情破裂。所以,只有婚姻关系破裂与离婚之间才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和因果关系上的必然性。 第五、过错主义离婚的色彩浓厚,在可推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种情形中,前三种均为一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而对于婚姻目的无法实现不能共同生活的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列举较少,仅有“分居两年”的规定,这与审判实践中反映出的离婚理由很不相符,也就是说法律没有将实践中最常见、数量最多的离婚理由例示出来,如性格不合等。 完善建议: 第一、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应对男女双方是否有感情进行适当的审查。 第二、在离婚法定标准上,在坚持破裂主义原则的前提下,将以“夫妻感情”作为婚姻法调整的对象转变为以“婚姻关系”却已破裂。 第三、继续采用离婚法定理由概括+列举的模式,但需要进一步增加典型的离婚原因充实列举性规定。 -----------------------------------------------------------------------------------------------------------------------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祝你顺利!
现阶段我国婚姻家庭问题的表现有哪些?
现在我国婚姻关系,家庭问题的表现,还是比较多的:比如说暴力婚姻、婚内出轨、孩子教育问题、老年人膳养、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处理等等,有些还是很难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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