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9 16:47:29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为什么,以下6个关于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为什么的法律常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常识资讯。
很多人进入婚姻之后,才发现婚姻不像自己想的那样,婚姻和恋爱可不同,婚姻是柴米油盐来决定的,才结婚的夫妻俩肯定很恩爱,可是,时间久了,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婚姻是残酷的,有些女孩子总是总觉早早地结婚,就能减轻自己的压力,有个男人养自己,是一件很好的事情,殊不知,婚姻可不是这样,可没有坐享其成的事情,婚姻也是这样,一定要相互付出,才能得到自己想要的,不要把任何希望寄托在男人身上,和婚姻上。
我们看到网上讨论最多的就是,夫妻在家中的地位,家庭地位主要取决于什么因素?
1,夫妻俩谁挣钱多,谁就有话语权
不管是婚姻,还是其它关系,只要你挣钱多,你就有说话的话语权,占有主导地位,婚姻也不例外,夫妻两个人如果谁挣得多,就能看出家庭地位,所以,家庭地位取决于能力强的人。
2,家庭地位还取决于谁的性格强势
我们看到一些家庭中,性格强势的话,就占有家庭地位,反而性格弱一些人,只能服从,从这个方面说,家庭地位还取决于性格中的强势,不过,夫妻俩过日子,总有一方服软,这样才能长久,夫妻过日子,就是这样。
3,家庭地位还取决于谁更爱谁,更在乎谁
夫妻两个人走在一起,肯定是因为爱情,如果他更爱你多一些,那么,你对家庭地位就相对高一些,因为他会处处迁就你,宠着你,所以,家庭地位取决于很多因素。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谁高,谁低都无所谓,只要两口子一心将日子过好,将日子过得红红火火,和和睦睦才是最重要的,不过,很多人喜欢占主导地位,才有了这样的话题
在以前的家庭中,父母往往认为孩子是最重要的一部分,一部分父母甚至将孩子视为家庭的纽带,认为有了孩子能更好地促进夫妻的感情。但是随着人们思想的改变,以前一些年轻的夫妻开始认为孩子并不是家里中的首位,有的甚至选择了不去要孩子。因为他们觉得,有了孩子之后就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还有有些家庭即使有了孩子,仍认为夫妻关系是双方的首位。这是为什么呢?首先来一个个的进行分析,父母肯定不会是家庭关系的首位。这并不意味着子女不孝顺或者怎样,这是因为如果父母过多的牵扯夫妻之间的问题,反而会爆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而如果让孩子放在首位,那么父母就会过分的关注孩子,导致孩子失去了自己的独立性,不能很好地进行思考,而却有过多的压力。而父母将对方看做首位,这样孩子可以保持其独立性。在这样的环境下生长出来的孩子才会有更好的发展。孩子长大之后,也会有他自己的家庭,只能陪伴父母一段时间。而夫妻是之后要陪伴一生的人,他们之间的感情决定着一个家庭是否和谐,孩子的生活幸福。只有夫妻感情好,家庭才会越来越好,也使孩子成长的更快,父母也能安享晚年。看到父母相互尊重和爱戴,也能让孩子更主动的去关心和爱护他人,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你会更主动,更开朗,有着更积极的态度。在以后的工作中会更努力的向上,在家庭中也会更有责任心,从而也拥有更幸福的家庭。无论如何我们都要记得夫妻能结为一个家庭,都是因为他们相爱,而不是勉强。有了好的夫妻关系,才能是这种感情和以后的家庭更好的延续下去。
01
你觉得夫妻之间的和睦,靠得是什么?
大家是不是会首先想到爱情?其实,爱情只是虚无缥缈的一种心灵感觉,可以引领着你朝某种方向前行,让你冲动,让你盲目。
但是,两个人实打实在一起相处,光靠感觉是不够的,或许都不需要这种感觉。
如果说爱情是一种实质性的东西,那么落实到生活中,便是能够真实感受到的关心、理解和迁就。可有没有想过,这些也只是人的一种精神上需求,而人,不只有精神上的需求。
众所周知,幸福的婚姻离不开三个基础,感情基础、物质基础以及和谐的夫妻生活。
其实直接一点来说,这三个基础就对应着人的三种需求,精神需求、物质需求、生理需求。
所以与其说当满足了这三个基础,婚姻就会幸福,倒不如说所谓的幸福感,来自欲望的满足,产生的那种快感才让你心情愉悦。
人性就是自私的,它不会在婚姻里有所改变。
关于需求,也不妨可以理解为利益的衡量,人在婚姻里牺牲的,在爱人身上付出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换取某种回报。在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这杆秤,只不过有时候会连自己也给骗过,属于本能行为。
比如说,你爱他,不过就是希望他也爱你,而他也爱你,这就是你希望得到的回报。
当你的付出与收获不能成正比时,你会感到愤怒、失落和消极,看似是因为对方不爱你而产生的,如果从本质上来看,就是你在衡量自己得失后的必然表现。
只不过对于“利益”一词,我们都有偏见,觉得利益都是与钱挂钩的。
02
再来说一个现实的情况。
一对夫妻分工明确,丈夫赚钱养家,妻子心甘情愿做全职太太。刚开始生活很稳定,也很少有矛盾和分歧,但过个三五年后,丈夫的收入还是那样,导致日子过得越来越拮据,这时候妻子就像是变了一个人。
经常在家里数落和指责丈夫,失去了往日的温柔,仿佛有发泄不完的怒火。
值得一提的是,妻子虽然是全职太太,但丈夫这些年还是很爱她、很体谅她的,闲时会主动帮忙分担家务,倾听她的委屈,给予精神上的陪伴和温暖。
然后咱们就来分析一下,妻子为什么会性情大变?
说白了,妻子之所以心甘情愿做全职太太,不过就是希望替丈夫免去后顾之忧,让他赚多些钱,最终目的,自己的牺牲和付出,是为了最后能过上优越的物质生活。
结果付出和牺牲了那么多,并没有过上自己想要过上的生活。
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看似是对丈夫的不满,实际上是对眼前生活,包括自己的不满。如果将妻子这些年的付出比喻为一种投资,那就是投资失败了,利益受损了,继而产生的愤怒和失望。
或许有人问,可是妻子忘了,丈夫虽然没让给她过上优越的生活,却一直很爱她啊!
从两个方面来解释,第一个方面,丈夫一直都很爱她,让她已经习惯了这份爱,以至于不再觉得这是一种收获,甚至觉得丈夫爱她本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第二个方面,是丈夫的爱,根本就不是妻子希望得到的回报,妻子想要和希望得到的回报,只是钱。
可能后来妻子会后悔,突然意识到爱才是最宝贵的。
但你要知道,在当时,妻子的主要需求和希望得到的回报,就是优越的物质生活。之所以说当时,是因为人的需求会随着年龄、环境和生活不断地发生变化。
03
总结来说,夫妻关系的稳定,是在当下阶段,双方都能满足彼此的主要需求。而长久的稳定,是彼此都能及时发现对方的主要需求发生了变化,在下一个阶段,也能逐渐去满足彼此。
之所以说是主要需求,是因为谁也不能完全满足对方。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就是利益的问题,只不过这个利益不是钱,情感上的需求也是利益的一种。
先不说那些好的夫妻关系,就说让夫妻关系破裂的,常见的原因。
感情不和、婆媳不和、三观不合等等,在感情破裂之前,相信大家都有努力过去修复夫妻关系,而这个努力,不妨可以理解我已经付出了我认为的最大限度努力,把自己能投资的都投资了,身后守着最后一块“小蛋糕”,然后即便努力了,发现身后这块小蛋糕还在逐渐变小,那么就只能抱着这块小蛋糕抽身而退。
或者已经输的一无所有,不得不选择结束这段婚姻。
感受也是利益的一种。
夫妻关系的本质,不是爱情,而是利益。如果只有爱情,那么会因为利益的问题而逐渐消耗殆尽,换句话说,感情需要面包来保障,也需要利益来保障。
就像有句话说,夫妻其实就是合作关系,而只要是合作关系,必然要涉及到利益匹配的问题。最好的夫妻也不是单方面的成全,那会使婚姻失去平衡,夫妻要能做到共同经营,共同盈利。
有时候利益是看不见的,却是真实存在的,始终有一套“换算公式”潜藏在人们内心深处。
再者说,婚姻就是一种现实的生活,不是你理想中的童话,有了爱情就拥有了一切,还有比起童话世界,现实世界中的人是贪婪的、虚荣的、自私的。
说这些,只是不希望你把现实生活理想化,也不希望你把婚姻幻想成童话。
要以正确的态度去面对生活、面对婚姻,现实生活都是平凡的,也不会如你想的那样一帆风顺。结婚以后,平凡才是生活的常态,爱情只是生活中的点心,总不能把点心当饭吃,身体会受不了的。
即便结为夫妻,也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人性,所以坚持也是需要理由的,你总得先给对方一些需要的东西,能让ta看见希望,找到坚持的动力。只想着让对方来成全自己,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那这样的合作关系注定会以失败结束。
爱情使两个人走到一起,利益让两个人走到最后。
《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也是《宪法》及有关法律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基本含义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1.属于权利义务平等所谓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个含义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是相等的。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家庭关系中,不能存在一方只享受家庭上的权利而不承担家庭上的义务;也不能只履行家庭上的义务,而不享有家庭上的权利。夫妻应当互相尊重,做到互相帮助、互敬互爱,不能互相虐待,也不能互相遗弃,更不能互相歧视。应共同促进家庭幸福与和睦,维护作为社会细胞而存在的家庭的健康。
2.属于人格平等所谓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二个含义是相对夫妻双方而言的,每个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各自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这一规定也要求,在家庭关系中,不能存在一方有人格尊严。而另一方没有人格尊严,比如不能一方享有姓名权,而另一方没有姓名权。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不是说夫妻在家庭事务上必须平均承担,家庭事务是不是平均承担,怎样承担,则由具有平等人格的夫妻之间相互协商,自愿商定。
3.属于处理夫妻关系的基本规范所谓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三个含义就是,其是处理夫妻关系的基本灵魂、基本准则、基本原则,在夫妻关系中具有统帅地位。在家庭中涉及夫妻关系的问题较多、较为复杂,一旦出现《婚姻法》中没有规定的问题而又需要解决时,则必须以此为依据,在综合考虑《婚姻法》所确定的有关基本原则(比如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的基础上来处理问题。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为:
1.人身权方面主要为:一是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二是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三是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财产方面主要为:一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婚姻法》所规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三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规定:四是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五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附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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