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离婚案件范围是什么,海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时间:2022-11-21 19:13: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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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解离异夫妻“探望困境”亟需“法律援助”
  • 新修订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7月1日起施行
  • 海南完成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修订 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扩大至16项
  • 破解离异夫妻“探望困境”亟需“法律援助”

    来源:【华声在线】

    叶金福

    父母离异后,爸爸想把女儿定期带回家相处,可妈妈不放心,只让“看”女儿。一方要求逗留式探望,一方要求看望式探望,探望权到底该如何行使?近日,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6月11日《信息时报》)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日益提高,孩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成了不少离异夫妻的“争论焦点”,其中,“探望权”更是成了“矛盾焦点”。

    众所周知,在现实生活中,探望孩子是离异夫妻中没有抚养权一方的“刚需”,如果离异夫妻双方都能通情达理,都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那么也就不存在“探望纠纷”。但倘若离异夫妻中的抚养一方固执己见,不想让无抚养权一方探望孩子,就极有可能引发“探望纠纷”。加之,有的无抚养权一方在探望孩子后,存有对孩子进行转移、藏匿、不归还等情形,这也进一步加剧了“探望困境”。可以说,这既不利于妥善解决“探望纠纷”,更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据了解,现实生活中,探望孩子一般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一方父或母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而“逗留式”探望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关于探望权制度明确规定,离异夫妻一方享有探望权,但需履行相关义务。该义务内容包括:第一,除危害子女利益外,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不应受到阻碍,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应该积极联系、配合;第二,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影响另一方父母的形象,破坏其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第三,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使子女能与另一方愉悦、平和的相处,从而实现民法典关于探望权立法的目的。可见,该义务既是一份“承诺”,也是一份“责任”,更是一份“法律援助”。

    也许有人会说,“探望困境”是“家事”,国家法律层面无需“插手”,不必“多管闲事”。但事实上,如果国家法律层面不及时出面“干预”,不及时给予“法律援助”,势必会加剧“探望困境”,不仅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且也会导致离异夫妻“反目成仇”,甚至会为了“探望权”而大动干戈,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无疑不利于“探望困境”的有效破解。

    破解“探望困境”是“家事”也是“国事”。期待各地人民法院能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帮助离异夫妻破解“探望困境”,从而既帮助无抚养权一方合理、合情、合法地拥有“探望权”,又为离异家庭的孩子创设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本文来自【华声在线】,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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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7月1日起施行

    海南日报讯(记者陈蔚林 通讯员陈弼)日前,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该法规2009年1月1日实施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海南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全国率先修订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规定》明确了职责强化保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等方面给予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由原规定的14项调整为16项,将主张因农作物受到损坏产生的民事权益、主张因发生劳动争议产生的民事权益、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请求生态破坏损害赔偿、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新增到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同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应当通知辩护事项的基础上,明确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指派”进一步明确为“应当通知指派”,实现了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降低并统一了全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将我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调整为“本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全省各市县执行统一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降低了大部分市县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让法律援助能够覆盖到更多困难群众。

    海南完成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修订 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扩大至16项



    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这是2009年1月1日起《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施行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




    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让更多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作出具体部署,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法律援助是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对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更好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法,确保法律援助这一重要民生工程在海南省有效实施,2021年9月,海南省司法厅启动《规定》修订工作,成立调研起草小组,认真研究梳理修订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先后到9个市县开展调研,广泛听取相关单位以及群众代表意见建议,详细了解法律援助需求情况,认真总结工作实践经验。同时,参考借鉴了其他省(区、市)的成功经验。

      2021年12月以来,海南省司法厅先后三轮书面征求相关单位和各市县政府意见,并通过海南司法行政网、海南法律服务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结合相关意见,海南省司法厅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并经2022年3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扩大范围降低门槛


      记者梳理发现,《规定》的修订坚持“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思路,根据“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原则,发挥海南作为改革开放试验田的独特优势,把近年来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中成熟的做法和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规定,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构建与自贸港建设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推动全省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为惠及更多群众,根据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由原规定的14项调整为16项,将主张因农作物受到损坏产生的民事权益、公民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受害方要求离婚、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等事项新增到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此外,在法律援助法规定的基础上,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指派”进一步明确为“应当通知指派”,实现刑事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修订后的《规定》新增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等特定事项以及残疾人、社会救助对象等特定群体给予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或者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优待,让更多困难群众和符合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享受到公平正义。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将海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调整为“本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的原则,实行全省各市县执行统一标准,避免因市县之间标准差异给群众带来不便,覆盖更多困难群众。


    减证便民优化服务


      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后的《规定》结合“能力提升建设年”暨深化拓展“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从解决、疏通影响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的“难点”“堵点”入手,进一步简化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

      同时,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和实时查询代替有关证明材料,提供一次性告知、代为填写等服务,打通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最后一公里”,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的法律援助服务。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减证便民。其中,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只需如实说明经济状况、进行个人诚信承诺即可,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对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申请人无需提供经济状况说明。

      修订后的《规定》把作出法律援助决定时间由法律援助法规定的七日缩短为五日。对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或者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法律援助申请决定的时限进一步缩短为二日。同时,对法律援助法规定的及时归档和发放案件补贴明确具体期限为三十日内,提高服务效率。

      另外,明确法律援助的受理规则、重大复杂案件的办理机构以及案件受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等,为申请人提供明确指引。明确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减收和免收相关费用,降低困难群众维权成本。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行政区域流动机制。律师资源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需要的,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协商调配律师跨行政区域提供法律援助或者申请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定。


    文章来源丨法治日报

    记者丨邢东伟 翟小功
    通讯员丨陈弼

    编辑丨操可 郭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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