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2 10:18:47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婚姻家庭编还需要改进什么,以下6个关于婚姻家庭编还需要改进什么的法律常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常识资讯。
我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元旦正式使用,关于相应的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释,以往的法条也不再适用。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的民法,全面完成司法解释的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的相关工作。
现场有记者提问,对于此次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原有的6个司法解释都被替换了,这个变动幅度对于之前来说是比较大的。在修订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我们要考虑哪些问题呢?对此副院长回答,家庭是社会的根本,家庭和谐稳定才是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的根本。所以对于此次婚姻家庭边的修改制定,我们要严格重视。
在本次的修改制定中,我们要注重引导树立良好的是会风气,弘扬积极向上的美德,促进更好的建设。比如在反对家庭暴力的法条中,我们要明确的规定要禁止家庭暴力,将持续性,持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是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抵制的价值导向。另外副院长还说对于此次的法条修改更要注重的是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利益。
此次修改还进一步的规范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监护人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权的纠纷中要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要尊重八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在此前的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中,该项规定是10周岁。此次修改降低了年龄标准,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后我们还要注重法律体系的协调。此次法律解释的修改制定是非常重要的成果,相应的,我们也应该对此次修改要进行系统化的整合,全民应该积极配合。
【导读】最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的出台,取代了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
民法典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60个条文,覆盖每一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的全部生活。
民法典与人口和生育问题关系比较密切的部分是婚姻家庭编。我们认为,婚姻家庭编的最大亮点,是删除了原婚姻法和收养法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婚姻家庭编(以及整部民法典)没有出现“计划生育”一词。但婚姻家庭编也有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关于法定婚龄以及限制收养子女数这两个方面。下面分别进行详细分析:
一、在婚姻部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这条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是沿用了原《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事实上,1980年我国制定《婚姻法》时之所以把法定婚龄规定得这么高,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为了配合当时推行的“一胎化”政策。随着我国生育政策的逐步放宽,原《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早已不合时宜。
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在2012年和2017年全国两会上提交建议,把男性和女性的法定婚龄统一降到18周岁。何亚福先生也曾在《新京报》上撰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18周岁的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结婚是一种民事行为,如果18岁不允许结婚,意味着这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法定婚龄统一到18岁,是对法律体系逻辑统一的尊重。需要指出的是,降低法定婚龄并不等于提倡早婚。这是因为,法定婚龄只是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并不是说到了法定婚龄就应该结婚。
有一种很普遍的观点是:现在很多人在18岁时仍然读高中,怎么能结婚?这种观点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现在很多农村人并不读高中,而是初中毕业就去打工了。这些农村青年出去打工两三年,到18岁时,心智已比较成熟。所以,用城市人的眼光来看法定婚龄降到18岁,可能不切实际;但从农村人的角度来看,这一议案是接地气的。
法定婚龄降到18岁,对大多数人来说并没有什么影响,因为即使法定婚龄降低了,大多数人仍然会在男22岁、女20岁以上的年龄结婚。2015年中国妇联发表的《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2.3岁。而根据江苏省民政厅的数据,2017年,江苏省平均初婚年龄为34.2岁,其中女性34.3岁,男性34.1岁。因此,法定婚龄降到18岁,并没有损害到多数人的权益,但保护了少数人的权益。
从国际上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高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其中我国男性的法定婚龄是世界最高。比如,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法定婚龄是18岁;美国的法定婚龄由各州决定,很多州也规定是18岁;在东亚地区,日本的法定婚龄是男女均为18岁,我国台湾省和韩国的法定婚龄是,在父母同意下,男18岁,女16岁就可以结婚,而到了20岁,就不需要父母同意也可以结婚。
二、在收养部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我们认为,虽然这条规定比原《收养法》规定“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有所放宽,但限制收养人最多只能收养两名子女,仍然是不必要的。
过去,限制生育的政策以及《收养法》对收养设置严苛的条件,是导致弃婴和拐卖儿童增多的两个重要原因。因为生育限制政策在压缩普通家庭按意愿生育孩子空间的同时,严苛的收养规定大大窄化了正常收养的渠道。一旦正常合理的途径被阻滞,非法的行为就有了滋生的土壤,儿童拐卖猖獗正是这一规律的体现。这可以从拐卖儿童的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来理解。
从需求来看,在生育限制政策下,部分家庭无法通过增加生育数量来满足有儿、有女或儿女双全的需求,也无法满足《收养法》中无子女的规定,但购买儿童却可以进行性别选择,也可绕过当地计划生育机构在怀孕期间的干扰和胁迫。还有,无法生育的夫妻早年可将亲友的孩子过继到身边,但《收养法》将送养的孩子也当成计划内生育名额,使得亲友很难生育更多的孩子过继出去。
从供给来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春雷副教授针对133个被拐卖儿童案例的实证分析显示,有一半多儿童是被亲生父母或亲戚出卖。该分析并未列出具体的出卖原因,但如果这些家庭能将孩子合法送养给亲友,其中很多应该不至于将孩子卖掉。
中国早已经陷入低生育率陷阱已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后,近三年全国出生人口仍然连续下降。这种人口趋势将严重威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全面放开乃至大力鼓励生育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的背景下,以限制生育为目标对公民收养子女数量进行限制早已不合时宜。为此,我们建议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改为“收养人可按意愿和经济状况收养多名子女”,并明确规定被收养的孩子与亲生孩子在落户和受教育方面享有同等的权益。
最后,我们建议政府建立收养制度,在父母没有条件自己养育时,孩子可由政府机构代养,在规定年限内可以领回。
法律分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要做到鼓励长久稳定婚姻、男女平等、重视家务劳动价值,通过汲取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力量,解决现实问题,完善家庭的养老育幼功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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