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18:18:46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将要讨论如下问题: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法定刑时,应以基本犯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行政推定的结论能否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关系。
【简要案情】9月2日23时52分许,肖某某(女,28岁)驾驶湘K牌照小型轿车在娄星区吉星路株山公园东门地段由南往北行驶时,与前方谢某(女,36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追尾相撞,谢某衣裤被卡入轿车左前角。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后被执勤交警截停。执勤交警随即迅速控制肖某某,将谢某立即送医救治,同时开展现场调查勘验。经鉴定,肖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124.51mg/100ml)。9月4日警方通报:肖某某已被刑拘,伤者生命体征平稳。
据现场群众所述,该名女司机在老卫校撞人后,并不停车,直到珠山国际小区附近被交警拦下,拖行1公里多。被交警拦下她才停车,而且拒不下车也不接受酒精检测,还在车上准备打电话找关系。此时被拖行的受害者,鞋已经掉了,裤子也掉了,现场惨不忍睹。
目前,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医疗机构正对伤者谢某进行全力救治,生命体征平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以下结合案例,展开分析讨论,敬请指导和指正。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有交通肇事罪基本犯,及交通肇事后逃逸、逃逸致人死亡两个加重处罚情节。这里仅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例,讨论该加重处罚情节的成立条件,根据《办理交通案件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就是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成立条件。即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时,以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另根据《办理交通肇事案件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或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这是的“全部责任”是交管部门的推定责任。
根据1992年12月1日最高法院与公安部联合作出的法律解释(法发[1992]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用,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司法解释表明,司法机关有权对任何据以定罪的事实进行审查,如果行政认定确属不妥,法官不予采用,既然行政推定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原则相抵触,则司法人员可以通过审查排除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系想象竞合关系,在行为人危险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也明确,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明确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为想象竞合关系。
在前述论述基础上,本案中,目前被害人谢某生命全征稳定,尚无生命危险,但是,肖某与谢某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伤情尚不明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这一推定责任不一定被刑事法官所采纳,但是,《办理交通肇事案件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或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肖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有逃逸情节,如果谢某被撞击时构成重伤且肖某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则肖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如果谢某被撞击时没有构成重伤,则本案中,肖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能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但肖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124.5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如果肖某明知谢某被拖行仍为之,则肖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肖某对谢某被拖行不知情,如果因拖行致谢某重伤的,肖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综上,本案中,肖某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具有逃逸情节)与危险驾驶罪的想象竞合,再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或过失致人重伤罪两罪并罚;危险驾驶罪与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竟合。本案中,对于肖某应按故意杀人罪(未遂)或过失致人重伤罪与交通肇事罪(具有逃逸情节)两罪并罚,或危险驾驶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或过失致人重伤罪两罪并罚。
结语:以上根据案例,从本案可能涉及的几个问题进行简要分析说明,本文认为,本案中,对于肖某应按故意杀人罪(未遂)或过失致人重伤罪与交通肇事罪(具有逃逸情节)两罪并罚,或危险驾驶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或过失致人重伤罪两罪并罚。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