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67条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

时间:2023-04-11 21:33:34来源:法律常识

刑诉法67条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

2019年7月11日3时许,被告人邱明丽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该路与紫寰路交叉口处,与此时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紫寰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单某发生肇事,造成乘坐在小型普通客车的被害人李某受伤住院,交通信号灯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经测量,重型自卸货车载重为63940KG,该车核定载重量为15821KG,超载48119KG,系严重超载。经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邱明丽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单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所受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家属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万元。

2019年7月11日事故发生后,邱明丽在现场等待交警进行询问及酒精检测后,乘坐120急救车到县中医院就诊,当天上午,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电话通知被告人邱明丽到交警大队接受询问,因邱明丽正在县中医院就诊,下午赶到交警大队接受询问。

2019年11月6日,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电话通知被告人邱明丽到案,邱明丽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20年2月20日,邱明丽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损失人民币8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邱明丽取得李某的谅解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邱明丽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严重超载,致一人重伤二级;2.负事故的主要责任;3.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4.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5.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可以认定被告人邱明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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