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7:09:51来源:法律常识
56岁的郭某在高速路上临时停车看手机导航,被后方货车追尾,坐在副驾驶的妻子在事故中死亡。考虑到郭某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临近退休,市三中院近日二审改判郭某拘役六个月,缓行一年。
去年1月8日6时55分许,在京沪高速公路通州路段出京方向10.9公里处,代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将郭某停在高速路上的小型客车撞出高速路,造成两车损坏,坐在小型客车副驾驶室内的郭某妻子韩某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事故中,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代某负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郭某刑事责任。之后,一审法院判决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法院判决后,郭某上诉至市三中院。
据市三中院法官介绍,郭某案发前系河北省宽城县某学校教师,事故发生当天,郭某和妻子打算开车回河北老家,由其开车,妻子韩某坐在副驾驶座。中途,郭某发现自己走错了路,就想在高速路上短暂停车,用手机查询导航,结果被从后方驶来的厢式货车追尾,导致韩某在事故中受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韩某的父母,即郭某的岳父岳母出具了对郭某的谅解书,请求免除其刑事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市三中院认为,郭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依法应以严处。鉴于二审期间,郭某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及村委会向法院出具材料,提出郭某从事教育工作多年,已临近退休,希望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让其和家中老人能有一个生活保障。市三中院认为,上述情节虽然不是此案的相关证据,但鉴于被害人的近亲属均对郭某予以谅解,综合考虑案情,可对原判决予以调整。
据此,市三中院二审撤销通州法院对郭某的一审判决,改判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行一年。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王天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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